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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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的身障者犯罪事件,背後所潛藏的結構性意涵,卻是有其嚴肅看待之必要。
話說:發生於日昨的一起隨機性侵女子犯案,卻因為嫌犯本人領有身障證明,而讓過往的犯行、裁罰、處遇及其配套措施,一一揭然曝光並且有其從社會安全網到社區漏洞網的延伸性思考,這是因為:該名的蔡姓嫌犯,自2020年5月10日起,總計涉及有19起性騷擾案件、2起妨害秘密案件、4起妨害性自主案件,而被警察局、社會局、勞動局拘提、裁罰共25次,但是,依其<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的相關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而讓蔡姓嫌犯得以減輕處罰,如此一來,領有身障手冊者可減免二分之一的裁罰,除卻不佳的社會觀感外,無奈的身障父母、家人及其無力的善後能力,更是足以突顯束手無策的守護機制設計及其運作失靈,對賭的乃是更多無辜他人的身心戕害。
事實上,對於蔡姓嫌犯的犯罪行為處遇,也顯現出來系統不協調、服務不整合的諸多弔詭,這其中糾結的困頓、困境或困難之處,包括:從初犯、累犯到慣犯;從責付家長到求助教養機構無門;從預防性拘押的看守所監管到暫行安置的強制住院治療;從剝奪人身自由到波及無辜他人;從緊短安置到中長期安置;從用藥醫治到其他輔療;從社會秩序維護法到其他法令;從統一裁罰到減輕處罰;從一肩挑起的父母難為到國家責任的最終父母,以迄於從社會安全網到社區漏洞網,顯現出來扣緊「個體-制度-大環境」的論述架構,那麼,對於該起犯行的審視,就不單單只是侷限於個體範疇的犯罪行徑,而是如何就其衡鑑機制、身障家庭、緊急監護、教養機構、精神醫療、社區處遇、治安熱點、治安會報、社會安全網及其網絡權責單位的共同防治等等結構性環境,以思索對於加害、被害以及相關利害人等的保護、防衛機制,更遑論訴諸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識提升」、「在法律之前獲得平等承認」、「獲得司法保護」等等身障罪行嫌疑犯的權益保障內涵。
總之,該起不定點、不定時、不設定對象且防不勝防的身障者犯行,直指出來豈止於未爆彈的該名高危險人口,而是如何針對身障者的犯罪歸因、犯罪行為及其後續配套作為,以進行串聯性、貫通性的鑲嵌思考。
請用文明說服我們,對於身障者相關事項的權益保障,切莫便宜行事且有濃厚的道德性指稱。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這篇文章提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就是身障者犯罪事件背後的結構性問題。最近發生的一起隨機性侵案,嫌犯蔡姓男子因為有身障證明,讓他的過去罪行及處罰引起了廣泛關注。這不僅是個別事件,而是反映出我們社會在面對這類問題時的漏洞和不足。
蔡姓嫌犯的案例顯示,他在過去的幾年中已經涉及多起性騷擾和妨害性自主的案件,卻因為精神障礙的理由而減輕了處罰。這樣的情況讓人不禁思考,我們的法律和社會安全網是否真的能夠有效保護社會大眾?這不僅是對犯罪者的處理問題,更是對於身障者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文章中提到的系統不協調和服務不整合的問題,讓我感到非常擔憂。從初犯到慣犯,從家長的無奈到社會機構的無門,這些都顯示出我們在處理身障者的犯罪行為上存在著巨大的困難。這樣的情況不僅影響到犯罪者本人,更可能對無辜的受害者造成傷害。
最後,文章強調了整體環境的重要性,包括法律、社會服務和社區的協作。這提醒我們,面對身障者的犯罪行為,我們不能只看個體的問題,而是要從整個系統的角度來思考,如何建立更有效的防護機制,保障每個人的權益,並且確保社會的安全。這是一個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