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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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的身障者犯罪事件,背後所潛藏的結構性意涵,卻是有其嚴肅看待之必要。

話說:發生於日昨的一起隨機性侵女子犯案,卻因為嫌犯本人領有身障證明,而讓過往的犯行、裁罰、處遇及其配套措施,一一揭然曝光並且有其從社會安全網到社區漏洞網的延伸性思考,這是因為:該名的蔡姓嫌犯,自2020年5月10日起,總計涉及有19起性騷擾案件、2起妨害秘密案件、4起妨害性自主案件,而被警察局、社會局、勞動局拘提、裁罰共25次,但是,依其<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的相關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而讓蔡姓嫌犯得以減輕處罰,如此一來,領有身障手冊者可減免二分之一的裁罰,除卻不佳的社會觀感外,無奈的身障父母、家人及其無力的善後能力,更是足以突顯束手無策的守護機制設計及其運作失靈,對賭的乃是更多無辜他人的身心戕害。

事實上,對於蔡姓嫌犯的犯罪行為處遇,也顯現出來系統不協調、服務不整合的諸多弔詭,這其中糾結的困頓、困境或困難之處,包括:從初犯、累犯到慣犯;從責付家長到求助教養機構無門;從預防性拘押的看守所監管到暫行安置的強制住院治療;從剝奪人身自由到波及無辜他人;從緊短安置到中長期安置;從用藥醫治到其他輔療;從社會秩序維護法到其他法令;從統一裁罰到減輕處罰;從一肩挑起的父母難為到國家責任的最終父母,以迄於從社會安全網到社區漏洞網,顯現出來扣緊「個體-制度-大環境」的論述架構,那麼,對於該起犯行的審視,就不單單只是侷限於個體範疇的犯罪行徑,而是如何就其衡鑑機制、身障家庭、緊急監護、教養機構、精神醫療、社區處遇、治安熱點、治安會報、社會安全網及其網絡權責單位的共同防治等等結構性環境,以思索對於加害、被害以及相關利害人等的保護、防衛機制,更遑論訴諸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識提升」、「在法律之前獲得平等承認」、「獲得司法保護」等等身障罪行嫌疑犯的權益保障內涵。

總之,該起不定點、不定時、不設定對象且防不勝防的身障者犯行,直指出來豈止於未爆彈的該名高危險人口,而是如何針對身障者的犯罪歸因、犯罪行為及其後續配套作為,以進行串聯性、貫通性的鑲嵌思考。

請用文明說服我們,對於身障者相關事項的權益保障,切莫便宜行事且有濃厚的道德性指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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