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族群(Disadvantaged Population)
   
弱勢族群的概念內含是『整全』與『多層』的,前者指的是一般性的既成認知,像是慣以將身體殘缺視為是所謂的值得救助(deserving),至於,多層的概念指涉的則是專屬特定面向而來的弱勢人口類別屬性,這其中包括有生理上的弱勢人口,像是身障者、兒童、老人甚至於婦女等;專指心理健康狀況不佳的弱勢人口;政治上的弱勢人口則是有如政治黑名單或異議份子等並且遭受到某種政治公民權益的剝奪;經濟上的弱勢人口則是會從資產調查之中(低)收入戶的舊貧,以擴散到近貧、新貧、趨貧等等所謂的工作貧窮;此外,弱勢族群的內含亦可以進一步延伸到像是原住民、新住民在內的文化上弱勢人口抑或是從女性到同性戀的性別上弱勢人口;至於,城鄉之間的資源落差,亦形塑出某種個別地理區位的弱勢人口。總之,對於弱勢族群內涵的解讀,是有它來自於約定俗成的一般看法,不過,某些外在條件的客觀標準以及優勢文化之常態性裁判的主觀認定,多少增加弱勢族群一詞的深邃、複雜性,最後,攸關到弱勢本身的成因,也會因為意願問題的「不為」、能力問題的「不能」以及結構性限制問題的「不甘」,而需要有不同的解決對策,畢竟,從道德敗壞、不願意就業、人力資本不足到身心發展受限等不同情境的弱勢族群,相關的配套措施,是不應該一概而論的。

資料來源:陳麗芬、王順民(2014)。<社會福利服務析論--當代台灣地區的方案計畫討論>。台北:洪葉。
延伸概念:值得救助、資產調查、近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