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事實(Social Fact)
   
社會事實一詞係由E. Durkheim(凃爾幹)針對特殊研究對象所提出的專屬概念,指涉的是一種行為方式,不論是固定與否,能夠對個體造成外在的強制力,就此而言,社會事實就是外在於個人、先於個人和早於個人而存在,並且能制約個人的行為,對此、社會事實兼具有以下特徵:(一)「客觀性」:社會事實對於個人來說,是外在的且具有客觀性;(二)「強制性」:社會事實具有一種必須服從的,帶有強制性的力量,他們憑著這種力量強加於人,而不管個人是否願意接受;以及(三)「普遍性」:構成社會事實的現象是社會全體成員或相當數量的成員所共有的普遍特徵。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延伸概念:社會連帶、社會整合、社會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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