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
   
1883年德國首先創辦疾病保險,採用政府、工人及僱主三方面共同負擔保險費用的辦法,以便於工人在生病時,可以有錢看病,1889年又增辦殘廢及老年保險,這乃是社會保險的開始,至於,社會保險係以「風險規避、危險分擔、強制納保、繳費互助、大數法則、精算原則、自給自足、財務自主、有限給付、最低保障、社會適當、平等互惠、所得重分配、世代連帶、社會移轉、國家最終責任、明文規定」的方式來保障納保人口的各種安全,也就是說,對於全體國民或多數國民,遭遇生、老、病、死、傷、殘及失業等特定危險事故時,提供各項的給付,因此,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乃是在於保障最低收入安全及基本醫療照顧,這也使得社會保險本身兼具社會性(福利性)以及保險性的雙重性格,亦即,除了重視個人公平性的風險分攤外,同時也具有社會適當性的福利因素,對此,當前的台灣社會業已實施包括全民健康保險、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以及年金保險。

資料來源:陳麗芬、王順民(2014)。<社會福利服務析論--當代台灣地區的方案計畫討論>。台北:洪葉。
延伸概念:社會移轉、最終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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