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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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雖然交通法規早已修正喝酒後不能騎乘腳踏車,但是,新法執行兩年以來,還是有很多人不知道,以至於出現了酒後繼續騎腳踏車的觸法行徑,如此一來,一旦是被警察攔下取締,還自認沒有犯法並且加以惡言反嗆,對此,個別行徑加總之後的集體意含,顯然是有它值得玩味之處。

誠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早於2014年3月31日修法通過第73條,用以規定騎腳踏車的酒測值超過0.15毫克而被查獲的話,將處以新台幣300元以上至600元以下的罰款,只是,個別的零星案件再加上理不直氣頗壯的對應場景,這多少點明出來該項的修法舉措,還是有它未竟之功之憾,畢竟,修法的用意斷然不在於觸法行為本身的取締罰鍰,而是讓要當事者從有無被臨檢取締一事當中,得以體察到只要是啜飲含有酒精成分的任何物品,那麼,包括腳踏車在內的相關交通載具,稍有不慎都會成為危及性命的害人武器,換言之,法律之後的民德和民俗,要如何從行為的修正以漸次地擴及到態度認知的澄清充權,這才是問題針砭的切入所在;於此同時,相與關聯之立法、修訂、增修或刪除的法治教育,未能內化以成為心靈結構的一部分,這多少指陳出來要如何正視到『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運作困境,這會是議題論述的真義所在。

事實上,包括腳踏車、機車、汽車、貨車、貨櫃車等任何形式的交通載具,終究會因為當事者個別的生理因素而招致危險程度不一的人身戕害,冀此,在載舟和覆舟之間,交通工具當只是一項的代罪羔羊,也就是說,當事者自身是否兼具飲酒行徑而來的危機意識,這才是主題聚焦之所在;連帶地,即使不是出現危險駕駛的觸法行徑,舉目所見之飲酒後的荒腔走板行為,這又何嘗不是另類危險駕駛的真實寫照!准此,當「酒類」蛻變成為某種依附以及嫌惡的愛憎兩難之際,從對於己身到無辜他人安危的生命教育,究竟要如何得以被營造成為一項基本的普世價值和公民德行?這多少突顯了當代台灣的公民社會裡欠缺一種從善如流和引領良性社會變遷的機制設計,以至於讓法律只歸法律的一碼事,對照於違規行為的滾動影響,相與和合並且成為一項環環相扣的預期性後果!

總之,酒後所騎乘任何交通載具的行為糾舉,當只是一項訴諸於依法行政的必要之惡,這何嘗不是指陳出來脆弱的人性,是否可以在制度設計的運作底下,能夠有效地減少不必要的身心戕害?就此而言,當交通安全網不可能是隨時且隨處地進行撒網取締之際,那麼,從個體到他人或集體的身家安全,何以未能在民俗或民德範疇裡,進行創造性的轉化工程,以此觀之,當代台灣公民社會的文明演化,還是需要更多的復原與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