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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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因應於台灣地區高齡化社會的老化步調,法務部預計將修法以推動所謂的「意定監護」制度,也就是說,未來可讓長者自己預先決定一旦失能之後,誰來當他的監護人,即使是沒有血緣關係者也可以。

誠然,該項的舉措,所帶來的衝擊影響,就不單單只是讓已經施行80多年的民法,獲致重大的變革,藉此得以回應快速社會變遷的人身需求,而是這樣與時俱變的思維邏輯,其所指涉出來的乃是:當前家庭樣態本身的殊異變遷及其衍生出來各種非常態性的家庭情事,就此而言,關注的重點,就不全然只是聚焦於老人在神智清醒時得以自行選定一般外人以充當監護的受任人,而是從傳統血緣關係的家族主義,以進一步地延伸到非親非故的一般外人之際,此一家庭支持網絡的蛻變,究竟又會對長者相關的監護權益,造成什麼樣的構造影響?准此,在這裡的論述思辨指陳出來的除卻是標舉「最小變動現行成年監護制度」和「尊重當事人自主意思」的運作原則外,亦有它回歸於『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的基本提問!

冀此,「意定監護」的變革措施,除了可以讓老人自己預先選定監護人外,可能衍生出來的諸多制度運作失靈情形,也凸顯出來日後法院端在捍衛長者的監護權益一事上,就不單單只是有權從意定監護以改為法定監護,而是一套動態的守護機制,要如何針對從法定轉為意定的監護權移轉,以深究包括長者系統、子女系統、家庭系統、社會系統抑或是時間系統,所交錯產生之微妙變化的演進歷程,畢竟,高不可攀和深難以測的『家庭』這一座城堡,任何公權力介入的當下,已然是糾結更多的情緒拉扯和人身情事,因此,推動「意定監護」制度的用意,除了破除長者本人和受任人的親疏等第外,監護權益的有效保障,這會是問題的針砭所在,特別是對無所選擇的困頓老人來說,在自訂意定監護的當下,會不會有難以之隱的苦衷呢?會不會利害關係的深層考量,像是你不讓我監護的話,我就不照顧你或者不送你進養老機構等,換言之,夾帶著年齡、生理抑或是社會經濟等等多重弱勢處境的老人,所謂的「意定監護」是否僅淪為某種對稱性關係的示惠籌碼?

總之,「意定監護」制度的用意,當可提供長者用以擺脫親緣主義的差序格局糾葛,但是,除了失親無依的特殊境遇外,「意定監護」制度的啟動,又何嘗不是意指某種一本難念的家事經?至於,嫁接在某種利益關係的意定監護,一旦,真相破滅而招致必要性的終止意定監護時,此一不堪的人身戕害,不也是一項另類深層的老人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