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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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電報導指出由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德雷莎修女所創辦的仁愛傳教修女會,因為拒絕單身、分居和離婚人士收養兒童,所屬的13家孤兒院恐遭印度政府撤銷註冊,對此,相與關聯的議題思考,是有它延伸性探究的論述空間。

基本上,該起爭端事件的癥結點乃是在於神聖領域之於世俗範疇而來的相互拉扯,某種程度上,兩造之間的爭論是不聚焦的,畢竟,特有的使命宗旨嫁接在宗教主體意義的關懷旨趣上,那麼,對於諸如單身、分居和離婚人士以收養兒童一事,其所採取保守的應對態度,自然是會與法令公權力所規範收養的指導原則,有所悖離甚或是出現扞格不入的相左意見,而徒增更多的無謂困擾,事實上,類似的風波抑或是衝突,多少也顯現在當代台灣的社會轉型過程當中,已讓政府公部門與民間部門就其慈善分工的夥伴互動,出現了緊張或斷裂關係。准此,在這裡的思索切入點乃是彰顯出來隸屬於權力結構的兩造,一方面要如何以引領良性的社會變遷為其鵠的,藉此讓由上而下的遊戲規則,不至於淪為某種僵化的教條主義;連帶地,捍衛使命宗旨的非營利部門主事者,又要如何從增益文明化的變革工程裡,藉此思索彈性措施的權變應對,從而保有初心的一本初衷!?

事實上,單身、分居和離婚人士是否可以收養兒童,自當有其意識形態和客觀條件的綜融考量,前者牽涉到是某種價值理念的正當與否,本身無關乎到是非對錯,至於,後者則是比較偏向於真實情境的實質認定,特別是糾結於婚姻關係、家庭型態、社經地位、親子觀念、教養知能等等而來的支持能力,如此一來,扣緊出養孩童的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那麼,即便上述三類的收養者及其照顧能量,兩者間並不應該會有全然的因果關係,但是,要如何針對出養之前、領養之中與退養之後的相關事宜,以進行預防性質的保護措施或防衛機制,這一點的利益或利害糾葛,已經是遠遠超出個別構面的單一思考,就此而言,要如何讓意識形態和客觀條件這兩者之間有其相互會通的可能,這才是問題的針砭所在。

誠然,無論是自行出收養還是認可出收養,在啟動出養作業的當下,已然是對於無辜的孩童造成某種的心靈戕害,因此,要如何讓保有神聖理念的中介團體,得以在出養、收養的銜接過程當中,以扮演諸如調查訪視、媒合服務、試養適應或後續協助等等的轉轍器作用?!連帶地,現行諸多宗教類的非營利組織又要如何在所謂『低度管理-高度自律』的治理原則底下,以避免過多且放大的人治思維,藉此恰如其分地以展現非營利組織獨特的宗教主體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