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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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已於日昨在立法院初審通過,也就是說,日後可能會在若干預設條件的前提底下,病人可望依照自己的意思善終,至於,這當中所糾結的社會學想像,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基本上,暫行先不去論及到最終三讀立法的條文內容,但是,「病人自主權利法」本身已經是含蓋著『病人』、『自主』、『權利』與『法』的多重性意含,以此觀之,包括末期病人、不可逆的昏迷者、植物人、重度失智者以及因為疾病痛苦但無法治癒者,都是被歸屬為『病人』的概念範疇,無疑地,這些病人類型的操作性界定,顯然主要是側重在生命之於工具性層次上的無效醫療,但是,從生理以進一步延伸到心理、精神抑或是人文、宗教等等範疇的生命自主,點明了藉由不同羸弱狀況的情境設定,以將終結個人性命予於自主化、正當化和合法化,這自當還是無法迴避個體的死亡課題是否得以全然本人自行決定乃甚至於用以挑戰造物主的絕對權力?!

至於,落實在技術層面上的『自主』,則是要以預立醫療為前提,也就是說,醫療機構或醫師當可依其先前的意願以進行不施行急救或撤除維生治療的處遇方式,但是,對於病發或事發之前並沒有預立醫療者,是否因為無法適用該項法令而喪失保障相關人身權利之憾,換言之,在這裡所要凸顯的乃是『病人』、『自主』、『權利』這三者之間所可能出現的落差,對此,面對該項斷落的可能性銜接,是否可以委由他人來捍衛諸多的『病人-權利』,而這些權利的建置維護,亦有嚴肅看待『自主』可能出現的干擾變項,畢竟,攸關到性命的終結一事,是有它進一步鑲箝於生活世界裡深層結構相與關聯的必要,而此一所謂的「社會學想像」(sociological imagination)彰顯出來的乃是病人的自主權利,就不只是個人的經驗遭遇,同時它也是關涉到整體社會結構的環境條件,比如以病人所預立的醫療照顧指示,該項「無效醫療」而來的放棄醫療行為,有無中介的確認機制?醫護有無「加工自殺」之嫌?至於,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文化氛圍,指陳出來:要如何讓想要立法以可以這麼做的「法律」(law)、期待這麼做的「民德」(mores)以及身體髮膚不想要做的「民俗」(folkways),有其產生內在貫通的可能?

總之,即使完成「病人自主權利法」的三讀立法,但是,該項的依法辦理,究竟是想要解決人的問題,還是往而因為人被解決之後,而漠視背後所糾結的諸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