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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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放寬身心障礙者的免稅條件,針對因身心障礙而「無駕照者」,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二親等以內親屬的車輛,若車籍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址相同,亦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也就是說,二等親與身障人士不同戶籍者,只要是變更車籍地址就可享有免徵牌照稅優惠,但是係以汽缸2,400cc 為上限,亦即,最高可以抵扣新台幣1萬1,230元,然而,該項另類的身障福利作為新制,背後究竟是傳達那些更為深層的結構意涵。
誠然,為了兼顧社會常情和合理化稅制,〈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於今年(2026年)1月28日 修正公布,二親等以內親屬的車輛,只要是符合「車籍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址相同」,1月30日便可受理申請,藉此達到原生家庭父母、手足以及己生家庭子女等親人照顧的社會性支持意涵,然而,兼具福利津貼性質的該項免稅舉措施,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能夠讓問題解決到什麼程度?以及又會衍生出來那些的衝擊影響?這部分的論述思辨,實有必要回歸於「個體—制度—大環境」以及「法—社會vs.社會—法」的關照視野,藉此尋求一個社會共融與共好的友善環境,這是因為:
首先,針對牌照稅的加以免稅一事,對於有身心疾患的家屬而言,這的確是一項不無小補的身障福利恩澤,但是,是否能夠臻至對於身障人士的權益保障,這部分實有商榷、議論之處,畢竟,牌照稅的免除,主要係針對來自於法定資格及其福利身分而來的車種,而非是從服務使用者及其需求滿足的身障人士己身出發,遠地不說,免稅的特定車輛,也並非是實際接送的車子,更遑論於即使是符合「車籍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址相同」的消極要件,但是,人籍不合一的迷亂現象,更難以達到方便身障人士外出「易行」的關懷旨趣。准此,在這裡的考察針砭,直指該項新制設計仍以「車籍地址」為其核心的認定基準,而非以實際受益對象(即身障者本人)的需求為出發點,這可能會導致資源分配不均。
其次,若果協助身障人士外出而需要搭配牌照免稅措施,那麼,對於沒有車輛或不方便使用的身障家屬來說,除了免稅之類的現金給付(in-cash)外,亦有必要思索方案項目(in-kind)、服務平台(in-service)等配套性建置,是否就其提供的數量、接送的品質、服務的質感,達到應該要有的權益保障,無疑地,這部分所攸關到自家車、特種車、復康巴士、長照車、愛心計程車等「供給端」;高齡長者、身障人士之於分類、分級、分區、分流等「需求端」;以及自負額、補助比率、使用機率等「媒合輸送端」,均有必要進行通盤的檢討、規劃;連帶地,家庭結構日益小型化、核心化,許多身障者可能依賴非二親等的親密關係人(如伴侶、朋友)來提供照顧,然而,新制只侷限於「二親等」範疇,未能充分考量這些現實情境,及其所應該要有的社會性支持?
再則,身障者牌照稅新制的上路,還是要面對到接送身障人士外出之於服務輸送的運作範疇,這其中最為明顯的是關涉到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的制度運作失靈,誠然,身障專用車位旨在於保障行動不便者權益,可以限停的是領有身障證明之本人或有身障者陪同之家人駕駛的車輛,然而,僅能「身障者本人駕駛或親屬載送身障者本人時使用」的該項限制,卻因為欠缺認知教育和違法取締不嚴,致使出現了沒有身障者同行的家屬車輛誤停、違停、搶停和霸停等不甚文明情事。冀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點評出來,身障專用車位乃是方便身障者使用,而非是只要符合消極資格者的車輛便可逕自停用,況且即便是領有身障證明且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者,亦有其從疾病名稱到功能分類而來之優先順序的「人本專停」思考。以此觀之,專用停車位被濫用、霸占等現象,著實反映出部分群體對於身障者需求缺乏基本理解與尊重,這也提醒我們,新制推動的同時,更需要透過認知教育來改變社會文化氛圍,讓您、我、他或她都能夠成為支持弱勢群體的一份子。
最後,相與對應的思考命題,包括在個體層面,應更加重視身障者作為服務使用者的主體地位,而非僅僅將其視為被動接受福利的對象;其次,在制度層面,需要設計更具彈性且共融性的政策框架,以適應現代家庭結構和社會需求;最後,在大環境層面,需要通過立法、宣傳和認知教育等方式,營造更加友善、共融的社會環境,使得身障者能夠真正享有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
總之,〈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的新修訂,是推動身障福利的一項進展,但其實施過程中仍需面對諸多挑戰,包括政策適用範圍狹窄、資源分配不均以及執行機制的不完善等問題,在未來推動類似政策時,我們應以人本主義為核心價值,來建立一個更加公平、公正且友善的公共環境。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中時電子報,2026.02.08:「身障者牌照稅新制上路,二等親車籍同址最高省1.1萬元」)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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