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月28日 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放寬身障免稅條件,針對因身心障礙而「無駕照者」,二親等以內親屬(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的車輛,若車籍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址相同,亦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換句話說,二等親與身心障礙者不同戶籍,只要變更車籍地址就可享有免徵牌照稅優惠,以汽缸2400cc 為上限,亦即最高可抵扣1萬1230元。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舊制規範,二等親內的車主必須與身心障礙者「同戶籍」,車輛才能免稅。

為兼顧社會常情及合理化稅制,該法條於115年1月28日 修正公布,二親等以內親屬的車輛,只要符合「車籍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址相同」,今年1月30日起受理申請。

雲林稅捐處指出,修法後打破過去「二親等親屬必須與身心障者同戶籍」的限制,改以「車籍地址相同」為認定基準。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 2400cc 為限(1萬1230元),超過部分仍須補繳差額。

稅捐處舉例,一名弟弟是無駕照的身心障礙者,其胞兄有一輛3000cc的自用小客車是給弟弟使用,但哥哥的戶籍地址與弟弟不同,但車籍地址與弟弟相同;在《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修正前,該車無法免牌照稅,但今年1月30日起條件已放寬,哥哥也可以申請該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捐處解釋,3000cc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納稅額為1萬5210元,免徵稅額最高1萬1230元,車主(哥哥)只要繳3980元即可。

雲林稅捐處指出,「車籍地址」的主管機關是各地監理站,符合條件的身心障礙者二等親車主,請向監理機關洽詢設定或變更車籍地址事宜。

至於使用牌照稅是地方稅,採按日計徵,車主應盡速向車籍所在地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及早申請可及早享免稅優惠。(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26.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