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黎慧(人群服務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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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衛生福利部預告將「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6款移除,這也衍生出來對於現行兒童受教權保障體系,所帶來的結構性衝擊和相關的運作困境,為此,實有必要針對包括親職責任、教育行政與依法裁罰之間的張力進行爬梳,並導入生存及發展、不可歧視、最佳利益、表意權等兒權公約精神理念,以及認知基模社會學、法律社會學與批判社會學等理論工具。
無疑地,當前修法趨向若過度將拒學與中輟案件,純粹化地歸咎於教育體系與〈強迫入學條例〉之單軌運作,進而忽略非典家庭社會(如分居、經濟弱勢、精神困擾等)背後的結構性限制,如此一來,批判性反思直指關乎到「一主責、多協力」的新典範及其行政管理配套措施,據以呼籲建立兼顧支持與約束的受教平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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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描述:修法浪潮下的受教權保護網裂解與實務困境
在臺灣義務教育的法制圖像中,父母對子女就學負有不容推卸的法律義務,當適齡兒童及少年未入學、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時,現行法規建構了一張交織教育、社政與警政的通報、訪視、勸告及處罰機制,這些行政規範不單單只是為了解決學童的出缺勤問題,更深層地牽動著家庭親職功能動力的是否發揮,以及學校、社政與地方強迫入學委員會之間的跨專業分工協力,然而,衛生福利部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6款的預告修法,擬將「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自條文中移除,企圖將教育相關問題完全回歸教育範疇處理。
若果,此項修法正式上路,未來兒童及少年未就學案件的處遇,將被迫卸除兒少權法作為後盾的強制力與保護傘,單純依賴教育行政體系及〈強迫入學條例〉進行因應,誠如實務案例中經常可見的兩種類型:其一是如「小清」之個案,父母離異後因母親過度焦慮與控制,而將孩子留置家中,剝奪其到校上課與同儕互動的社會性學習機會,甚至使學童淪為另類的「情緒配偶」,復加於當學校通報社福因未達安全疑慮而未開案,並且強迫入學委員會之行政罰鍰對於不理會體制的母親無效時,孩子的受教權便完全遭到架空;其二是如「小婕」之個案,交織於經濟弱勢、低收入戶與家庭功能不彰等多重壓力的脆弱家庭,父親面對罰鍰卻是祭出「要逼我們全家去死嗎?」的情緒勒索,這兩起真實案例血淋淋地揭露:當前的制度若僅靠單一系統(如強迫入學罰鍰)運作,不僅無法撼動家庭深層的壓迫性結構困境,更會讓第一線學校教師在親師衝突與資源匱乏中孤立無援。
二、原因探究:推動兒童受教權保障徒難落實之結構性條件分析
為什麼結合了兒少權法與〈強迫入學條例〉的雙軌防線,在實務推動上依然窒礙難行?究其根本,在於背後所糾結錯綜複雜的結構性條件限制,首先,從認知基模社會學的角度觀之,許多家長(如小清之母或小婕之父)受限於自身的精神狀態、焦慮認知或長期在生存邊緣掙扎的社會經濟基模,其對於「教育」的認知理解與國家法規所賦予的義務之間,存在巨大的認知鴻溝,一旦無法理解或無力承擔教育所代表的社會化意涵,進而將孩子視為私有財產或情感附屬品於恣意作為。
其次,從法律社會學與批判社會學的關照視野來看,現行法規過分迷信「依法裁罰」的嚇阻效果(如〈強迫入學條例〉的連續處罰),卻忽略了法律在面對非典家庭社會(如單親、隔代教養、失功能家庭)時的階級侷限性,比如:罰鍰對於中產階級或許具備警惕效果,但對已陷入赤貧的低收入戶家庭而言,無異於雪上加霜,不僅無法喚回孩子的學籍,反而激化了家庭對於行政體制的敵意和防衛。
再則,跨專業網絡間存在著嚴重「互踢皮球」的共犯結構,當社政單位常將「拒學」或「長期缺課」窄化為純粹的教育行政問題,而教育單位又因為缺乏強制介入家庭隱私與親職失能的執法權限時,這種壁壘分明的科層體制,便直接導致了身處於高風險家庭的學童,在社安網系統的縫隙中被集體漏接。
三、改善對策:建構「一主責、多協力」新典範與行政管理配套措施
面對修法後的制度真空與結構困境,我們不能僅停留在消極的指責或維持過時的懲罰邏輯,畢竟,親職責任的執行、教育行政的支援和依法裁罰的拿捏,必須融合為一套具備有機整合性的公共治理策略。
為此,當有以下具體的改善對策及其戰略和戰術的多元管理機制:
(一)確立「一主責、多協力」新典範:在行政管理配套上,應明確指定單一主責機關(例如在地方層級由教育局處或跨局處專責辦公室擔任總窗口),並強勢結合社政、衛政、勞政及警政作為多協力網絡,當學校通報學生長期缺課或拒學時,不再只是單打獨鬥,而是立即啟動跨專業聯席會商,綜合評估家庭的經濟、社會、心理與照顧需求。
(二)導入建制民族誌思維與環境衝擊監測:透過建制民族誌的方法學反省,檢視學校、社政與強迫入學委員會在日常運作中如何透過文書、規訓與科層程序將弱勢家庭標籤化,就此而言,應當改善行政文書的溝通語境,避免冷冰冰的罰鍰通知單成為推開家長的大門,改以主動外展的關懷訪視和陪伴賦能,來取代單純的行政懲罰。
(三)非典家庭社會的受教平權配套措施:針對當代日益增加的非典家庭型態(如分居、非典型就業、精神疾患家庭),應設立《彈性學習與心理支持特別專案》,尤其是對於拒學、恐學或因家庭變故無法常規入學的學童,應允許教育資源直接進入家庭或社區,據以提供中介教育、心理諮商與多元學程,而非一味強求僵化的「到校出勤率」,真正落實有教無類與受教平權。
四、批判性反思:迎向非典家庭社會的終極人文關懷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研議將「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自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6款移除的政策轉向,迫使我們必須進行一場深刻的批判性反思,那就是:當國家選擇將法律保護網限縮,這是否意味著最終責任的國家正逐步自家庭結構失功能的風暴中退守?
誠然,從兒童權利公約(CRC)的宏觀視角來看,兒童不只是家庭的附屬品,更是獨立的權利主體,這其中:「生存及發展」意旨提點了我們,教育是兒童打破階級複製、實現自我潛能的唯一命脈;「不可歧視」意旨讓我們反思弱勢家庭兒童因環境不利所遭受的結構性剝奪;「最佳利益」意旨則是大聲疾呼,任何行政與法律的修異,都必須以是否最大程度保障兒童福祉,為其唯一的最高檢驗標準;而「兒童表達意見」意旨更是進一步提醒政策制定者,在處理拒學與中復案件時,必須將兒童自身微弱卻真實的聲音(如小清渴望上學的意願)納入決策考量,而非僅在大人世界的行政角力中被徹底消音。
最後,法律規範的終極價值,從來都不在於裁罰的手段有多嚴厲,而在於它能為最脆弱的孩子撐起多麼溫暖而堅固的安全網,面對未來非典家庭社會的劇烈變遷,我們需要的不是冷酷的權責切割,而是更多結合了社會學想像、行政變革和人道關懷的治理新思維,唯有當家庭、學校、社政、衛政、警政與全社會重新攜手,用愛與支持取代冰冷的罰單,臺灣的兒童的受教權保障才能真正走出陰霾,以迎向天光。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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