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9595520
剴剴受虐致死案是一起震驚社會的兒童保護案件,受害者剴剴在短短672天的生命中,竟有高達115天是處於受虐情境,對此,臺北地檢處將兩名姊妹保母因為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嫌被起訴,經過長達三週和十天的密集審理,臺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作出一審判決,姊姊被判無期徒刑,妹妹則是被判處18年刑期,這在國內虐童案件中創下最高刑期紀錄,然而,此一判決的背後卻隱藏著托育服務漏接、社會保護網失靈、法律定義模糊,以及家庭與制度間責任不明等等壓迫性結構的缺陷問題,這才是我們需要深入探討的課題。
事實上,剴剴受虐致死糾結有諸多的命題思考,這其中包括:(一)現行法律對所謂的凌虐、不當對待的定義不明確,除了導致社會大眾對於該項行為舉措的定義和理解不一致外,也會影響到判決的刑責輕重,換言之,不同的案件雖然都是死亡事件,但其性質卻可能被界定為殺人致死或凌虐致死、共同正犯或不作為犯,以及罪或罰的不同科刑,這樣的法律界定模糊性,使得司法判決存在一致性和公平性風險;(二)藉由國際所通用的兒虐辨識指標TEN-4 FACES P,這其中的「TEN-4」指的是小於4歲兒童軀幹、耳朵、頸部有瘀傷,或4到5個月以下嬰兒身上任何部位有瘀傷,若照顧者無法證明是發生於公共場合之意外事件,都應高度懷疑有身體虐待的可能性,至於,「FACESP」則是意指受傷部位與受虐高度相關,分別是舌繫帶、下頜角、臉頰肉、眼瞼、結膜下,及其巴掌、掐痕、條狀等有特殊形態瘀傷,只要是符合三大項以上就算高度虐待,據以標定出來剴剴身體上的傷勢有42處,而此一從受傷部位、型態、狀況到包括捆綁、罰站、毆打、不給予足夠餐食等凌虐手段,導致營養不良、多處外傷、身心疾病和最終因低血容性休克死亡,直指科技辦案來讓凌虐罪行得以顯露無遺;(三)如何建立華人社會對於兒童人權保障的公民意識,以讓私有財過渡到公共財的轉換過程當中,找到父母家庭和國家政府應盡職責的平衡關係,這部分所攸關到全社會的人權素養,這會是一項需要積極應對的策進作為。
(四)啟動該項的國民法官審理制度以重懲保母,固然是借力使力於善用民意,但是,如何就其社會性情緒的『動力』及其理性思辨的『轉轍器』,以找出比例原則的裁判刑罰真義,況且還有上級審不受國民法官的約制,以此觀之,包括遴選國民法官、召開庭期和庭訊時間、法庭的攻防策略,以及被害人接受審理的應有正當程序等,直指司法改革實有進步的空間,更遑論於素人性質的國民法官,又有無導入專業素養的國民法官之必要,以讓合議庭的審理臻至於該有的實質正義;(五)剴剴案的重判,固然有其作為指標性判決的警告意涵,但是,如何從加害者的個人動力,思索以虐取樂和從中獲得優越感的謬誤心理認知基模,這方面是否夾帶著偏頗、偏差甚是違和的情緒行為障礙情事,如此一來,扣緊「施虐行徑—身心疾患—帶病的人—我執的全人—復歸的社會一份子」的關懷旨趣,那麼,背後的施虐動機、目的、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矯正、再社會化、再犯可能性,宜有進行整全多層探究之必要,以進行將個案加總予於通案化的結構性考察、思索;(六)回應於『個體—制度—大環境』之於兒少的個人動力歸因、父母和保母的家庭動力歸因、中央與地方政府以及居托中心和兒福聯盟的制度動力歸因,及其接軌國際公約的人權大環境,如何就其原生家庭的父母、保母家庭的親人、兒盟的督導和社工、居托中心的督導和訪視員,以進行分案審理的必要性調查,藉此讓哀矜勿喜的系統性失靈,找出停損止惡的變革效果;(七)落實包括推動托育服務專法、設置兒少保護專責機關,抑或像是將待出收養切割於兩軌制、三方共訪、增補居托行政人手、增加訪視次數頻率、採取不預約和不同時段的訪視機制、補實訪視員的兒虐辨識能力等技術性操作,這部分更是需要嚴肅看待包括家內或委外托育的生態環境、問題需求、資源盤點以及相應而來的輔導協力措施,畢竟,城堡、封閉式的照顧場域,預伏的是以愛為名的道德指稱和情緒拉扯而來的托育服務潛藏風險,如此一來,如何藉由支持、補充的社會網絡而非是監控、懲罰的對應方式,以讓父母、保母、一主責多協力等環扣鑲嵌,藉此形成墊基於照顧素養的兒童服務守護網絡。
最後,(八)剴剴虐死案所衍生的文明化概念,包括有人權、天下有不是的父母、家庭會傷人、公私協力、多方共案共訪、兒虐辨識、科技辦案、科學判刑、專業素養、個人責任、制度缺失、壓迫結構、制度殺人、亂世用重典、比例原則、程序正義、實質正義、修復式司法等,這部分更有回歸於兒童人身安全心智圖像描繪的基本提問。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隨著大眾對愷愷案的高度關注,社會也依循媒體提供的種種資訊,逐漸浮現「合格」保母竟成為虐兒者、「專業」社工竟未能覺察兒童受虐跡象……等撻閥一線工作者的聲音。
然而,民眾不知道的是,本案涉及的「收、出養服務」並未納入社會安全網中。
一般來說,失功能家庭的孩子若被迫離家,僅會有兩種走向:安置與出養。
安置屬於社會安全網中的「替代性照顧」──意思是政府會全權協助孩子,找到適合的照顧場所(形式包含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反觀出養服務,則完全被排除在社會安全網之外,長年以來都交由民間團體組成的「收出養媒合機構」來處理,接下來幾乎沒有政府的事。
正是這樣的制度與處理方式,導致本案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