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剴剴遭虐死案,台北地方法院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後,認為劉彩萱及劉若琳共同故意對兒童為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之犯行,其犯罪動機為以虐取樂、行為惡性重大、犯罪所生危害至鉅,迄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及判決被告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被告劉若琳有期徒刑18年。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劉彩萱為專業合格保母,其受託照顧剴剴,本應善盡職務,促進剴剴身心健全發育,竟因剴剴年齡與其預想托育之孩童有所落差,及知悉剴剴為全日托育之待出養兒童,無有力監督者,竟基於以虐取樂,動輒對無反抗能力之剴剴長期施暴、凌虐、妨害行動自由,致無辜剴剴生前遭受身體疼痛及饑餓、罹患憂鬱病症,終致死亡而造成無可挽救之結果,使剴剴家屬承受永遠無法彌補之傷痛,犯罪情節嚴重。

劉彩萱責任刑上限應歸屬於法定刑幅度內之最高刑度(即無期徒刑,又劉彩萱係於證據調查幾近完畢時,始坦承部分犯行,對於本院釐清犯罪事實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均無助益;復參酌劉彩萱迄今尚未與剴剴家屬達成和解或邀得宥恕,本案即難援引刑事政策合目的性或修復式司法之觀點,對劉彩萱之量刑為有利之認定。另綜合考量劉彩萱家庭支持系統、勞動能力等量刑情狀,本案僅小幅度下修調整責任刑,而無從撼動本案責任刑,故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及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劉若琳雖非剴剴之主要照顧者,然其與剴剴之起居日常高度重疊,且為幼保科畢業之專業保母,並實際協助劉彩萱照顧剴剴,本應促進其身心健全發育,明知劉彩萱動輒對無反抗能力之剴剴施暴、凌虐、妨害行動自由,竟因附和劉彩萱,未加以阻止劉彩萱上開行為。

她反基於以虐取樂及從中獲得優越感等動機,而主動追蹤、鼓吹、迎合劉彩萱對剴剴所為之綑綁、罰站、傷害等舉止,致無辜之A童生前遭受身體疼痛及饑餓、罹患憂鬱病症,終致死亡而造成無可挽救之結果,剴剴童家屬承受永遠無法彌補之傷痛,犯罪情節嚴重,經考量劉若琳於本案之參與程度後,認其責任刑上限即應歸屬於加重後法定刑幅度內之有期徒刑中度偏高度領域。

又劉若琳始終否認犯行且於犯後刪除對話紀錄,對於本院釐清犯罪事實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均無助益;復參酌劉若琳迄今尚未與A童家屬達成和解或邀得宥恕,本案即難援引刑事政策合目的性或修復式司法之觀點,對劉若琳之量刑為有利之認定;另綜合考量劉若琳勞動能力、家庭支持系統等量刑情狀,本案僅小幅度下修調整責任刑,故判處劉若琳有期徒刑18年。(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