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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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於快速變遷的臺灣社會,兒童與少年經常會面臨到各種不當對待,這不僅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也促使民間團體對於兒童保護機制提出更高的要求,近期,民團呼籲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必需要建置所謂的「兒童工作證制度」,希望透過規定所有可能會接觸兒少的工作者必須事先查核申請,藉此彌補現行不適任資料庫的漏洞缺失,此一提議不僅強調對於兒童安全的重視,進而也引發對於現行制度的深刻反思。
誠然,目前的兒童保護機制存在多項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六大運作漏洞:(一)查詢限制:許多工作者在未立案的情況下,無需列為不適任資料庫的查詢對象,造成潛在的人身安危風險;(二)監管不全:現行制度難以全面監管所有會接觸兒少的工作者,導致部分不適任者仍繼續從業;(三)查詢權限狹窄:查詢權限極為限縮,僅限於特定機構而無法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四)資料消失問題:查詢期限一過之後,相關資料便會完全消失而無法追溯;(五)查詢後無法制止:即使查詢結果顯示不適任,往往還是無法有效制止其繼續從業;以及(六)責任不明:對於工作者的司法責任及其協力守護的要求不明確,導致執行上的困難,上述運作問題的存在,顯示對於兒童保護機制設計的迫切需求,因此,如何建立一個整全多層的保護機制,乃是當前臺灣社會亟待解決的一項公共課題。
至於,推動兒童工作證制度的正、反兩造意見,這其中支持一方的觀點,認為強化審核機制、提升專業素養、增進社會責任等多重機制設計的該項工作證制度,當能有效提升對於兒少工作者的監管,據以確保他們具備必要的專業素養和倫理責任,然而,反對方則是認為,兒童工作證制度的推動雖然是涉及到勞動市場的規範化,藉此反映工作者資格審查的重要性,但是,單純只依賴工作證制度並不足以解決根本問題,遠地不說,工作證制度無法涵蓋所有可能會接觸到兒少族群的工作者,特別是非正式的照顧者和志願者,連帶地,過度的監管可能會削弱對於教育工作者和照顧者的社會信任,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恐慌,況且兒少遭受不當對待的原因頗為複雜、多樣,實則涉及的是個體心理、社會結構、文化背景等因素,如此一來,單一的工作制度設計不足以兼具解決所有問題的能力,更遑論於犯罪預防的核心乃是在於建立一個健全的社會守護網絡,從而強化包括機構、同儕、家長、兒少、社會、國家機器等利害相關人等的合作與責任。冀此,僅靠工作證制度可能無法觸及到壓迫結構的根本問題,應更多加關注制度背後的權控關係及其對於兒少弱勢群體的箝制影響。
總之,兒少保護係為一項系統性思維的建置工程,單靠工作證制度是無法全然有效的解決兒少可能遭逢的不當對待問題,特別是揆諸於從僅符合消極資格要件到不適任身分糾舉、從教育部到其他跨部會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迄於包括教育人員、性別事件、托嬰中心、教保機構、補習班、課後照顧班或是其他與兒少有所接觸的第一線工作人員,要如何得以完備應有的互動素養、辨識能力、守護意識、倫理教育、預警系統、司法責任以及聯合機制,就此而言,這也點明對於保護兒童及少年的機制設計,就不只是侷限於該項兒童工作證制度的切割性作法,便能一手托天。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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