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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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的臺灣社會,家庭結構的變化及經濟環境的影響,使得越來越多的父母選擇將嬰幼兒交由保母或托嬰中心來加以照顧,在某種程度上,雖然此一趨勢得以緩解原生家庭或雙薪父母的照顧壓力,但是,隨之而來的卻是出現諸多新生嬰幼兒的受虐事件,特別是目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0至2歲嬰幼兒的托育運作規範仍然是略顯簡略,這使得主管機關衛福部決定研擬〈兒童托育服務法〉,以期在法律層面上加強對於托育服務管理與監督的法制化工程。

誠然,托育服務已經是當前原生家庭照顧的一種重要支持管道,更是現代社會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此一來,該項托育制度的建立是否根植於堅實的基礎,來讓在合宜、友善的托育服務基礎上,進行對於新生嬰兒的身心關懷和安全保障,以此觀之,層出不窮的受虐案件,這何嘗不是凸顯現行的托育服務體系是有其包括專業人員的素養不足、管理機制的缺失,以及不當對待行為模糊界線等等的機制設計失能和制度運作失靈,這也讓諸如強化訪視人員的執行公權力、培育托育人員的專業素養、協助托育人員的正向管教原則、廓清不當對待的行為指引、明訂不預約的訪視機制、補實家外兒虐的通報及處理機制、採取保母違規記點制、重大違規的停止托育、設置地方政府審議會的合議裁處機制、明確托育費用的調整時程、開放偏遠地區0至6歲的混齡托育空間,以及重新定位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等明定入法,藉以杜絕發生托育不當事件等民團訴求,是有其加以正視的迫切、必要。

然而,托育服務背後所實有的深層結構環境,乃為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真正癥結所在,畢竟,包括口碑、便利取向優先於證照、管理機制的送托認知基模,就不僅止於觸法與否的違規收托,連帶地,城堡封閉式的保母照顧樣態,忽略了相應於新生嬰兒收托比的數字管理,亦有對於保母家庭要如何得以穩健運作所急需的各項配套措施,這也讓從有人照顧到有專人照顧及其有專業的團隊來加以照顧的一線之隔,自當是要去思索針對於托育服務係多為一人照顧、多重角色扮演、照顧素養羸弱,以及欠缺喘息配搭,所交織而成支持體系和協力網絡的相關詰問,況且從原生家庭、親屬家庭、保母家庭、寄養家庭、類寄養家庭、團體家庭、安置機構到托嬰中心,所爆發的任何不當對待情事,直指出來的是從初犯、累犯到慣犯的加惡歷程,如何就其自律、中介、他律的守護機制,以達到事前有效防制的預防性介入。

冀此,除了祭出突訪、計點制、強制退場等寧可錯殺的不信任原則外,亦有必要深究送托的父母角色功能扮演,究竟有無發揮另類共親職的和合夥伴關係,抑或讓保母淪為必要性的替代選項;連帶地,居托服務中心的訪視員或社工員,又能否察言觀色於所應該要有的收托服務敏覺性,至於,因應於托育補助誘因的政策引導,致使家長送托比率逐年的攀升,此一違背〈兒童權利公約〉的關懷意旨,更有必要重新檢視、檢討和檢驗該項托育服務的精神理念、概念內涵和角色定位。

總之,托育服務的發展是一項複雜的社會工程,涉及到法律、管理、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面對頻頻發生的新生嬰兒受虐事件,我們必須體認到僅僅依靠法律的制定,並不足以解決根本問題,還需要從社會結構、文化習性以及專業素養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唯有創造性轉化的變革思維,方能為新生嬰兒創造一個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以及主責、共責的責信氛圍,至於,除了上述林林總總的防弊措施外,更須嚴肅思考應加強托育人員的低薪就業、晉升通道、工作環境、勞動條件、喘息服務、心理支持、專業培力、職業保障,藉此吸引更多兼具專業素養的人才,進入該項學齡前照顧場域,特別是廣泛徵詢第一線托育人員,以確保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的可行性、適用性與受到應有的社會性尊重、認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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