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剴剴」遭合格保母虐死案,衛福部上午將在行政院會報告「出養童受虐事件辦理情形及策進作為」報告,針對實務面、制度面、法制面,提出11項策進作為,包含出養必要性評估、出養前安置,應由地方政府辦理,並建立地方社政主管機關複訪機制,強化保母教育訓練、研議較優薪資待遇等。

另外,法制面則將修正「兒童與少年權益保障法」,強化兒少安置服務資源管理;並制定「兒童托育服府啊」,強化托育服務機構管理,提高違法托育人員、機構處罰強度。

一、地方社政主管機關角色
加強地方社政主管機關之監督職責,包含對居家托育服務人員之監督、對收出養媒合機構之監督與服務提供審查,並建立地方社政主管機關複訪機制。

二、媒合機構管理與監督
完善媒合機構服務品質內控及督導機制;研商媒合機構社工的例行訪視頻率、建立訪視時應注意事項列表;完善督導機制,訪視報告應交給督導審視並報地方主管機關。

三、保母督導管理機制
照顧家外安置兒童之保母,適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居家托育人員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規範嚴謹的資格條件、教育訓練及訪視頻率;檢視照顧家外安置兒童之保母篩選機制妥適性,強化教育訓練、完善督導考核機制,並研議較優薪資待;研商訪視機制及訂定相關指引。

四、專業人員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
強化專業人員兒虐敏感度、辨識能力及專業知能。

五、網絡合作
強化跨網絡、跨體系之橫向聯繫,落實一主責多協力服務模式;明確地方政府權責分工合作機制;如涉有跨縣(市)爭議者,中央協助釐清。

六、出養必要性評估
出養必要性評估應由地方政府辦理。

七、出養前安置服務
出養等待期之安置照顧,應由地方政府安排;研商訪視頻率並訂定相關指引,強化保母全日托監督機制;出養兒少適用委託安置流程;相關經費由地方政府支應,如有不足,中央予以協助。

八、社衛政合作
針對脆弱家庭未滿3歲子女、接受政府委託安置及出養兒童,由地方社政主管機關造冊予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幼兒專責醫師,關注兒童發展及受照顧情形。

九、重大案件處理機制
檢討「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組實施計畫」,以個案為中心之原則思考問題,非以機關內部分工思考。

十、修正兒童與少年權益保障法
整合兒少保護與脆弱家庭通報機制,落實分級分類派案,儘速提供訪視、評估與服務;強化地方政府在收出養服務流程之權責與角色、對收出養家庭提供支持服務;強化兒少安置服務資源管理。

十一、制定兒童托育服務法
強化托育服務機構之管理、不當對待案件之處理機制、負責人及托育人員消極資格審查,及提高違法之托育人員及托育機構之處罰強度等。(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