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恩淇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我國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是指年滿二十歲投票權是所有國民的基本權利(公投18歲),人民透過投票來表達己身的意見,投票給自己理想的候選人,因此,人民的參政權,實乃是據以實踐民主、人權的輔助機制,過去,身心障礙者在「領、投」的投票程序中,面臨到沒有無障礙格式的選舉公報,投開票所缺乏環境,沒有相應輔具或器材、支持措施協助完成投票等制度設計阻礙,對此,中央選舉委員會自2012年規畫「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協助措施」,每一屆選舉逐步修訂,從四項協助措施改為九項協助措施,藉此保障身心障礙者行使投票權的政治公民權。

基本上,所謂的不在籍投票,指的是人民在投票當日因故無法前往戶籍地行使投票權,而事先向選務機關申請改以其他方式或地點完成投票,事實上,國內目前僅在〈選舉罷免法〉中,針對選務人員設有「移轉投票」的制度,至於,〈公民投票法〉則是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相形之下的不在籍投票制度,雖然早已研議多年,也曾召開公聽會來收集民意,但卻無法訴諸於實際的變革措施,根據學者推估,每次的全國性大選,至少,會有200多萬人因為工作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投票,相關新聞也報導人民要從外地趕回戶籍地投票,因為要付出的額外交通、時間成本,而造成是否要返鄉投票的困難抉擇。

國際上實施的不在籍投票形式,大約有通訊投票、代理投票、特別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提前投票、投票卡投票以及電子投票等七大類型,對此,針對不在籍投票,學者提出可行性分析和實質的建議,包含對象、實施方式、法律及資安技術等因素問題等,連帶地,依據衛福部2021年的〈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顯示,有投票權的身心障礙者,參與2020年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率為67.96%,較上次(2016年)選舉減少2.45%,之所以沒有去投票的原因,係以「身心狀況健康不佳」(59.53%)、「對政治沒有興趣」(18.0%)和「無法外出」(15.47%)位居前三名,監察院也認為中選會相關決策並沒有完全符合『最小侵害手段』與『比例原則』,促請中選會及衛福部檢討改進,這也讓不在籍投票制度再度被提出討論。

值得一提的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IRC委員建議第106點,建議國家應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包括受監護宣告的身心障礙者、安置於精神醫療機構和其他居住機構,都有權利以在各級選舉中投票,並且在選舉的所有階段皆須獲得合理調整,這其中包括採取郵寄投票、代理投票和不在籍投票,藉此確保無法親自前往投票所的身心障礙選舉人得以行使其政治參與權利。

事實上,行政院於2024年02月22日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重行擬具的〈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並且送請立法院審議,只不過,並沒有明確定義適用對象的法案,看似一項公平制度,但是,對於有不在籍投票迫切需求的族群來說,可能又會因立院不同政黨在其議事的攻防過程中,而讓法案延宕,進而影響身到心障礙者及其他需求者的實質權益,冀此,理當針對直接受到不在籍投票法案影響的特定群體,提出具體策略或配套作法,比如先行的試辦對象包括(一)住院病人、機構住民、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高齡者;(二)服役軍人、執勤警察、受刑人等;以及(三)在外縣市求學或工作者等。

總之,期待立法院的代議士對於不在籍投票的關注,不僅止於考量到政治範疇的衝擊影響,而是更要關注如何讓弱勢族群的公民參政人權得以有效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