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騎車途中疑似因癲癇發作導致的車禍事故時有所聞,交通部為此研議修法,將從就醫、出險等資料,找出癲癇、失智症、視覺障礙症等高風險駕駛進行複檢,若被判定不適合騎車、開車,將要求繳回或註銷駕照,今年可望上路。

過去我國癲癇患者曾全面禁止考取汽機車駕照,但二○○六年被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認為,此規定歧視身心障礙者。交通部二○二○年時,考量輕症或可控制型癲癇症患者,可依靠藥物達到不發作,便有限度開放癲癇患者報考機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

公路局說明,現行規定具癲癇駕駛需檢具三個月內由合格醫療院所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等醫師開出近兩年以上未發作診斷證明書;且發照日起每滿兩年要換發一次,須於駕照有效期限屆滿前後一個月內,檢具近三個月內診斷書。若每兩年換發時發現曾有癲癇發作或體檢不合格,卻未依規定將執照繳回,將公告註銷其駕照。若駕駛人持已註銷駕照上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可處六千元以上、兩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不過,開車、騎車途中疑似癲癇發作或患有失智症導致車禍事故頻傳,交通部去年七月預告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二,明定公路主管機關可與相關部會透過資料介接,從就醫、申領保險和失能補助等資料,比對找出癲癇、失智症、視覺障礙症駕駛,要求定期複檢。

交通部公共運輸與監理司表示,若經介接資料查核駕駛有癲癇、失智症、視覺障礙症,將主動要求其到醫療機構複檢,被認定為不適合駕駛者需繳回駕照,未繳回者,則會被直接註銷。

此案已經行政院審查通過,待送立法院審議,有機會在這個會期通過,可望今年上路實施。(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