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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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十多年未曾進行增訂與修正的〈社會救助法〉條文,也讓當代台灣甘苦人的弱勢處境解困,一直都是處於未開發的低度文明階段。

誠然,社會救助本意指的是透過資產調查對於所得在貧窮線以下之的貧困國民,以及因為緊急事件或突發狀況所產生困境的國民,基於保障其生存權,給予經濟性保護,據以滿足基本的生活需求,抑或維持其最低生活水準,雖然係以貧窮線來作為判定社會救助的標準依據,同時,貧窮線也會隨著社會經濟成長而每年做調整修正,並且依據城鄉差距而訂定不同的最低生活水準,但是,一項不爭的事實,便是:台灣地區偏低的貧窮率及其貧窮人口、貧戶數,業已成為與當前社經發展水準不對稱的一項反諷指標。冀此,對於脫貧零補助及其貧窮輪迴的該項迷亂現象,自當是需要扣緊經濟弱勢人口之「個體」、扶助紓困措施之「濟貧制度」以及生養條件相對嚴峻之「大環境」,進行綜融的關照考察。

如此一來,包括檢討最低生活費的訂定方式、增訂出中低收入戶規定、放寬家庭的應計算人口範圍、強化工作收入的審定程序並放寬認定、放寬家庭財產計算範圍、寬列工作能力的認定範圍、新增社會救助的通報機制及救助專戶、強化工作福利誘因以鼓勵積極自立和脫離貧窮、增加住宅補貼措施、強化遊民的輔導機制、新增中低收入戶提供短期的生活扶助,抑或是給予脫貧的補助緩衝期等社救法的條文增修,都要有因勢利導的變更必要,特別是如何回應於社會變遷所衍生出來新型態的貧窮議題,像是通過貧戶調查以及身份確認取得中低或低收入戶資格的「舊貧」;因為結構性變遷所導致的貧窮,造成工作所得的不足、中斷或喪失,但卻是未能達政府社會救助標準資格者的「新貧」、「近貧」或「趨貧」;拼命努力的工作,只換得一份溫飽的薪水,卻是無法提升家庭生活水平和改善生活環境的「工作貧窮」;以及退休之後一無所有的「年金貧窮」等,以此觀之,現行的社救法是有進行結構調整的迫切性。

總之,徒法不足以自行所凸顯出來的乃是:需要正視濟貧制度背後所拉扯的諸多影響因素,畢竟,實施多年的〈社會救助法〉早已不吻合當代台灣社會變遷的時代脈絡,如此一來,從財力調查到全面評估、從保健因素到激勵催化、從一次到位到漸次緩衝、從全有到全無的絕對性二分、從人性誘因到道德危險、從全項到部分項目的扶貧濟助,從濟貧到脫貧之於累退性補助的自立生活,以迄於從外顯貧窮到身心怯志、從福利依賴到壓迫結構、從個人動力到系統動力、從社政到勞動及其從教育到心輔,指陳出來的是糾結於社會救助及其貧窮輪迴的迷思、弔詭,這也是檢視該起脫貧議題的針砭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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