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親職(Co-Parenting)
Hardesty & Ganong (2006)指出共親職不是強調父母同時運作,而是定義「參與式父母」的概念,父母雙方在離婚後,以孩子的權益為優先考量,考量父母合作能力,可以參與孩子的每一項事務的討論與決定,分享孩子的醫療與學校訊息,規劃特殊事件等,從低度到高度的範圍內互動與同意。
美國於1976年首次在堪薩斯州實施強制性親職教育,隨後在80和90年代逐漸受到歡迎。2019年的文獻指出,目前美國各州法院皆有提供或連結親職教育課程給離異父母,這其中有27州強制訴請離婚的父母需先參與親職教育,才能取得離婚證書。這類親職教育課程的主要目的在於,教育離異父母如何發展合作的共親職關係,減緩衝突及負面影響,以聚焦在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台灣,依內政部統計資料,最近10年我國離婚對數每年均逾5萬對,每天至少有4個孩子捲入父母離婚訴訟的監護權大戰,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影響甚鉅,往往會造成身心受創,我國法院處理家事事件時,對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如何提供適度親職教育以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揭櫫之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第3條),以及締約國應盡其最大努力,確保父母雙方對兒童之養育及發展負共同責任的原則獲得確認,父母、或視情況而定的法定監護人對兒童之養育及發展負擔主要責任(第18條)。
誠然,〈家事事件法〉在2012年施行後,各地方法院陸續成立家事服務中心,其中一項服務就是提供親職教育輔導,協助離婚的夫妻學習如何作為友善父母,不過依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規定,此類親職教育為免費課程,且不得強制當事人參與,若為強化其強制力,法源依據為首要,相關財源部分,需要跨院、跨部門的整合及協調,才能有穩定的經費和人力來源;再者,當事者視角,如何避免污名化或使更多離婚父母排出時間提高意願參與課程應為政策重點。
延伸性概念:強制性親職教育、合作父母、單親家庭、重組家庭
資料來源:立法院,(2019)家事事件法增訂強制親職教育之修法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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