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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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於現行寄養父母的年齡出現日趨老化現象,對此,台北市社會局正著手進行〈台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的增修工程,研擬要將寄養父母的年紀,一舉放寬至25歲以上都能申請,如此一來,相與衍生出來之於寄養童的最佳利益及其背後所糾結的年齡主義等等命題意旨,便有值得進一步的深究之處。

誠然,依其目前〈台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的相關規定,寄養家庭照顧者的年齡限制係為30歲至65歲,對此,北市主管機關社會局為了讓更多有意願、有能力者得以加入寄養服務行列,而研擬要將年齡下修為25歲,至於,往上則是沒有年齡的設限,順此邏輯的論述思考包括有:首先,僅就當前寄養之於供需兩造的失衡破口,何以將主要的歸因事由訴諸於僅是寄養家庭數量並不足夠的單一最大變異因素,有無通盤檢視與寄養服務相關的各項可能干擾變數,藉此找出從一般寄養到專業寄養、從20來歲的年輕寄父母到超過65多歲的另類寄祖父母、從單一主流到多元布建的寄養型態、從夫妻家庭寄養到夥伴類家庭寄養、從之前到之中和之後的整體寄養歷程,抑或何處是兒少之家的全面性配套措施。

准此,在這裡的論述思考直指出來的乃是,降低或延長寄養父母本身的年齡大小,當只是關涉到寄養父母個人動力的生理範疇而己,至於,背後所環環相扣之於究竟又是如何看待寄養服務作為某種奉獻付出的認知基模、是否兼具所陪伴意願的心理質素、導入寄養過程所增生棘手難題的社會資本協助,以及攸關到寄養服務之各項保健因子的制度性保障,換言之,忽略這些未解或待解的結構性限制,而只是訴諸於放寬年齡限制之類的技為末等技術操作,如此一來,填補進來的寄家新力軍,又要如何得以展現應有的服務品質、績效管理和復歸於類父母與似原家而來的兒少最佳利益,以此觀之,該項自治條例的增修工程,宜是要有「法—社會」與「社會—法」的分殊和合審視考量;連帶地,欠缺對於寄養服務及其寄家圖像的大數據資料勘查爬梳,也讓該項的修法工程,恐有淪為短期效益的權變措施,終究無助於讓寄養制度得以穩健運作,更遑論去思索兒少下一站幸福的基本提問。

總之,修法之後,固然是可以迅速紓解供給端的寄家數量議題,只不過,是否也會衍生出來各種預期與非預期的衝擊影響,至少,何以需要啟動家外安置的該項寄養服務,這其中有無涉及到兒少原生家庭之於復原充權、維繫補充抑或重整替代等等中長期的策略性運用;連帶地,又該如何面對快速社會變遷之於原生家庭基礎、量體和底蘊的可能流失,而此一風險係數、曝險因子和危險事件所需要的預防性介入,更是目前推動寄養服務某種有待廓清的後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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