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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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符合國際的時代潮流,法務部將進行〈民法〉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裡明文規定父母「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也就是說,日後不論是生理體罰或心理羞辱,都可能會被視為是某種的觸法行為,至於,那些濫行懲戒最重者,甚至會被停止親權,同時,還有後續的損害賠償問題,如此一來,相與衍生預期與非預期性的發展後果,便有其加以深究之處。

誠然,扣緊〈兒童權利公約〉裡諸如「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生存及發展權」、「尊重兒童意見」、「表意權」、「隱私權」、「不受到任何形式之不當對待」以及「遊戲權」等條文意旨,這也讓該項的修法舉措,實則有其必要正當性及其接軌國際社會的迫切性,只不過,該項的修法工程,背後亦有涵蓋從法令規章到風土民情、從國內的〈民法〉到國際的〈兒童權利公約〉、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到〈家庭教育法〉、從身心虐待到身心暴力、從管教到體罰、從親職教育到效能訓練、從暴力複製到創傷知情、從教育權到懲戒權,以迄於從親權行使到兒權保障等相關提問。冀此,在這裡的思辨真義,就不只是限縮於工具範疇的條文增修工程,而是要如何將這些的條文意旨,鑲嵌於華人社會各項民俗民德的心靈結構,此一創造性轉化的變革工作,才是用以檢視該項修法工程的針砭所在。

遠地不說,印烙於華人地區的東方靈魂,其所糾葛的經常是『養不教父之過』及其『棒下出孝子』的認知基模和文化包袱,如此一來,以愛為名的管教行使,自然漠視了親代互動應該要有的個人隱私、尊重意見、表述看法、最佳利益原和生存發展等基本原則,換言之,如何顛覆以父母親權為主的權控關係和霸權思維,否則,該項〈民法〉的修法工程,還是會有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運作困境;連帶地,如何針對子女適性發展而來的親權適切管教,這部分的策進作為,也就不僅止於只是用以祭出嚴懲重罰的司法手段,便可迎刃而解,而是有無更進一步地擴及到包括價值澄清、觀念充權、效能提升以及行為改念技術等配搭措施,藉此避免讓管教的議題現象,淪為道德指稱與司法界線的相互拉扯、拔河。

事實上,隨其社會變遷所增生不同的家庭樣態,多少讓現行家庭裡的親子衝突,欠缺及時、有效勸阻的緩衝機制,如此一來,有如城堡般的封閉式生養型態,被壓抑的父母不滿情緒,是否反而會引爆出來一發不收拾的共輸結局,畢竟,過往被放大和過度凸顯的「113家暴專線」之於層出不窮的家暴情事,就有如期待修法後及其被限縮的父母管教權,便能藉此順勢推動代際之間的共融之道。總之,您、我都是當了父母親之後,才開始學習如何扮演適切的親職角色,殊不知,親職教育的內化涵養,卻是永遠趕不到親親小寶貝的蛻變速度,換言之,除了父職、母職與父母親職應該要有的自我效能提升外,扣緊子女成長過程的生態環境系統,那麼,該項的修法工程,更須從家庭的親職虐待,延展至學校同儕的機構虐待以及生活氛圍社會性虐待,所相與形塑出來之顯性、隱性的受暴環境;連帶地,從大多數人都不會這麼做,但是,卻有少數這麼做的體罰行徑,是否也意指包括不優父母的個人因子、脆弱家庭的風險因子、特定生活事件的加惡因子,所環扣形塑的結構性限制,以至於讓孩子的身心受暴,成為某種的情緒暴衝出口抑或所謂的代罪羔羊。

最後,父母一時的情緒,往往會造成孩子一輩子的痛,這其中包括從生理受暴、心靈戕害和所謂的創傷症候群,但是,從司法端的行為抑制到認知基模端的歸因事由,如何擘劃讓家庭得以穩健運作的照顧體系和協助網絡,藉以適時且有效的介入協助,那麼,及時求助、專業求助和第一時間即時求助專業的各項家務情事,自當有其必要對於『家醜不可外揚』的認知基模,進行解構、重構的新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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