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禁止體罰小孩,但我國民法第一○八五條仍賦予家長懲戒權,為符合國際潮流,法務部將修法明定父母「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不論是生理體罰或心理羞辱,都可能被視為違法,濫行懲戒最重可停止親權,另有損害賠償的問題。草案預定近日公告。

除了民法修正案,衛福部也研擬修兒權法,把「身心虐待(反覆實施、超過負荷)」的定義放寬為「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我國已立法禁絕學校與機構體罰兒少,民法與兒權法的修正案若也通過,禁止家庭內體罰,「兒少身心零暴力」的立法目標可望完成最後一塊拼圖。

民法第一○八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兒權公約第十九條載明「兒童接受父母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兩法對父母懲戒權的設計框架不同。

兒權公約第八號一般性意見呼籲各國修法「禁止家庭內不論多輕微、包括以紀律懲罰為形式的暴力行為」、「絕無任何運用暴力、殘忍或有辱人格的紀律管束形式的理由」。

民法修正後,掌摑、掐頸、辱罵、當街罰跪、不給飯吃等行為,都屬違法;至於罰站、罰寫,則得視時間長短、頻率、場所、發展程度等綜合考量才能判斷。而家長濫罰子女,法院除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命其接受親職教育,還可依民法一○九○條規定,宣告停止親權。小孩若身心受到嚴重侵害,也可委請父或母對施暴的一方提告求償。

兒福聯盟發言人李宏文對修法持正面態度,指國外研究發現體罰會影響孩童未來理性判斷及執行決策的能力;不體罰可減少逾三成的兒虐案發生;體罰是會複製的,被體罰的孩子長大後較容易施行體罰。他並提醒,更重要的是導正「不打不成器」的傳統觀念,從教育端推動替代做法。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也表示,根據民間團體調查,家長實施體罰後都會感到後悔,因此應該透過其他方式重建親子間的互動與信心。馮喬蘭也提到,政府須提供充足的管教配套資源、支援系統,以及家長最需要的喘息服務等。

國教盟家長部部長王瀚陽則提出疑慮,包括教育權與懲戒權的區別?什麼是合理與紀律的管教方式,而不是身心暴力行為?應該邀請關心教育的家長參與修法過程,同時明訂相關定義,並介紹其他非暴力管教孩子的方法。(時事新聞來源:自由電子報,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