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者吳宇萱前年至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登記改為女性,但因沒有變性手術證明遭拒後提告,承審的台北行政法院3法官認為內政部的函令,摘除性器官的手術完成診斷書等,才能辦理性別變更登記有違憲爭議,聲請釋憲,但遭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北高行政法院審判長蕭忠仁、李明益及羅月君法官認為,受憲法保障之性別決定權,在我國卻因長期的法律空白,而非僅是立法不充分而已,基本權保護不足之危險及持續侵害,已屬明顯而迫切,實不應容任法律真空之違憲狀態持續下去。

3法官認為,內政部為解決立法不作為之現象,函令要求聲請者要檢附2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女)性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始能辦理性別變更登記,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15名大法官審理後,認為內政部的行政命令,法官如果認為有違憲情形,自可不予引用,尚無聲請解釋憲法之餘地,3名法官聲請釋憲的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但大法官謝銘洋提不同意見書,主張受理。

不過,北高行政法院許麗華、楊坤樵、梁哲瑋法官在2021年審理一件類似案件,判令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應讓聲請人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之行政處分,因戶政事務所未上訴而確定,成為台灣首名未提交變更手術證明,而成功變更性別登記的跨性別女性。(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23.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