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在2021年曾釋字第810號解釋,要求原民會最晚要在2023年10月完成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要求應做妥適修正,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表示,目前持續在討論以形成共識,希望在原住民族權益及法律合憲性之間,取得平衡。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指出,依政府採購法得標的廠商,若國內員工總人數土超過100人,應在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且人數不得低於1%,未達標準,則應依「差額人數」乘上「每月基本工資」,但大法官認為以劃一的方式計算代金金額,在特殊個案情形,難免沒有辦法兼顧實質正義,尤其在計算應繳納代金超過採購金額的情況,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導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的不當後果。
夷將·拔路兒表示,為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及第5條的規定,過去6年,各政府機關每年實際平均進用1萬671人;因政府採購,依法民間企業每年實際平均進用2萬2902人,每年平均進用3萬3573人;此外,跨部會推動的「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方案」,每年平均保障及創造1萬2722個工作機會;代表政府推動原住民族就業輔導政策已有成效,進用原住民族的民間企業也持續增加。
夷將·拔路兒說,為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民會從2017年起,陸續多次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及跨部會研商會議,由於司法院在2021年10月8日作成釋字第810號解釋,要求原民會最晚要在2023年10月完成修法,因此,重新再檢視修正條文草案,目前持續在討論以形成共識,希望在原住民族權益及法律合憲性之間,取得平衡,將就《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草案形成修法共識。
立委林文瑞提及,依法提及公部門僅有5類人員要進用原住民,建議應在修法時納入更多類型,更應提高原住民的薪資所得;立法莊瑞雄說,雖然已提供工作機會、失業率也已跟國人相差無幾,但原住民薪資所得去年僅3萬1195元,仍與主計總處調查的國人總薪資5萬5792元或經常性薪資的4萬3209元仍有差距。
夷將說,修法時也在討論是否要納入公務人員等範圍,至於薪資所得未達國人水準,推測是多數原住民仍為「非典型人力」,會鼓勵企業提供更好的工作機會給原住民。(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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