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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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依據酒駕新法的規定,各個地方政府的交通事件裁決處也同步在其官網上公告酒駕累犯者姓名、照片及違規事實等,藉此警惕酒駕累犯,期以能夠遏止酒駕行為的再次發生,這也使得相與衍生的論述思考,是有進一步深究之處。

事實上,酒駕新法已於今年(2022年)3月31日上路,也就是說,從2019年7月1日起算,只要是10年內出現第2次酒駕或拒測違規再犯者,除了現行的加重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道安講習等處分,還要進一步公布酒駕累犯的姓名、照片和違法事實,也就是說,在這裡要加以彰顯的乃是集體性質的公共或交通安全,業已超出對於個人資料的絕對保密,藉此一有限度的個資揭露,從而達到殺雞儆猴的抑制效果,如此一來,就其該項新制而來的需求評估及其修法設計,便有商榷之處,這是因為:

首先,包括姓名、照相與違法事實等個別資訊的公布揭露,固然是可以因為資訊的公開、透明而達到某種懲罰的警惕作用,但是,僅有這三項的個人資料,一方面是否能夠達到資訊完整、充分與對稱的控管目的,這部分還是有探究的空間,更遑論於跟<個人資料保護>若干精神原則可能背離的比例原則或衡平關係;連帶地,倘若,個人資料的公開用意,是為了讓酒駕者深怕不見容於鄉里之間,藉以產生改過遷善的引領意義,但是,時間、空間及其人間環境的社會變遷,這使得該項另類當街示眾行徑及其訴諸於地緣關係的制裁力量,終究是有法律與民俗、民德,彼此落差抑或相互斷裂之虞的結構性限制。

誠然,是否要將危及到地方治安的重大案件像是性侵、殺人等,一體適用於個人資訊的部分揭露,這多少凸顯出來的會是現行制度設計及其運作失靈的可議之處,致使必須要覬覦主流社會的道德性裁判指稱;連帶地,面對層出不窮的酒駕案件,又要如何有其從酒席、酒店、酒客、酒精、酒駕到酒肇以迄於從重罰、吊照、講習、服刑、連坐、汽車酒精偵測器到這一次的個資揭露公布,這更加顯現出來,對於抑制酒駕的策進措施主要還是聚焦在飲酒的個體行為及其行為改變技巧上,如此一來,自當會忽略了包括生理、心理、社會、認知抑或文化等等個人動力、團體動力以及社會動力的把酒言歡次文化或團體動力從眾性,換言之,如何就其內隱的認知與外顯的行為,以找出內外貫通的『破』綻與出『口』,此一包括從認知基模到認知結構、從心理捷徑到心靈結構、從認知缺陷到認知失調、從個人認同到社會認同、從自我基模到自我調節、從自我提升到自我效能,以至於從自我中心到自我欺騙等等諸多有待爬梳的『破口』,這何嘗不是映照出來對於抑制酒駕的束手無措。

好一個酒駕的『無知之幕』。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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