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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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尋常、微小但卻是意義深遠的地方新聞報導,背後糾結的是關乎到身障勞動以及老障社會的多重論述意涵。

話說;臺北市勞動局公布去年(2021年)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的企業名單,這其中包括有Yahoo、DHL、DELL、Intel跨國等企業,連發放40個月年終獎金的長榮海運也是榜上有名,乃甚至有500家的機關企業,去年一整年都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對此,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未足額進用身障者,無正當理由可處10萬元以下罰鍰,但是,因為無正當理由太過抽象,實務上也難以舉證,導致全國至今仍是處於零開罰的尷尬紀錄。

基本上,依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以及「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換言之,該項依法辦理的相關規定,早有清楚明示,但是,單以跨國企業與全國連鎖業者總部進駐的臺北市為例,有義務進用身心障礙者的公、民營機關構高達4,000多家,居全國之冠,不過,仍有五分之一比重的機關企業,並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以此觀之,即使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38條第2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的強制規定,但是,面對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執行困境,自當要有從戰略到戰術的並進因應措施。

誠然,為了照顧弱勢之身心障礙者,課予符合一定規模之事業、機關應依規定,進用足額之身心障礙者之義務,並且針對未履行足額進用之義務者,課予之金錢給付義務,此一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也因為身障者自身的產能條件以及機關企業的殊異屬性,而讓供需之間的媒合或就業,就不只是侷限於單純的薪資水準保障或繳納差額補助費,更遑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裡『無正當理由』的模糊爭議,致使係以繳交差額補助費的便宜了事,而非是確切操作性定義的行政裁罰,如此一來,身障者的定額進用一事,已然是糾結『法—社會VS.社會—法』、『西方文明VS.東方文化』以及『環境動力—制度變革—身障就業境遇』的諸多命題意旨。

值得注意的是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議題,分別涉及到包括就醫、就學、就業、就養抑或是其他的範疇議題,就此而言,從該項「就業」的定額雇用議題,窺見到就不只是從主管機關到各目的事業主管相關的行政協調與服務整合,而是有待進展的文明化內涵,要如何擘劃一個社會性包容的友善生活環境,只是,該項彼此共融的機制設計,也會因為從所關涉到『將本求利』的商業績效管理及其延伸到『以人為本』之換位思考的公益組織,這也使得包括「就業」的定額進用或「就醫」的友善診間等老障環境,更是要有整體布建的通盤性考量。冀此,該項機關企業不足額的法定身障進用人數,除了司法糾舉的修法手段外,企業責任的社會倡議思維,應該是要有更多的創造性轉化做法。

總之,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對應於社會投資報酬率的SROI(Social Return on Investment),強調的是用來評估CSR效益的量化指標,意味的是每投入1塊錢,能夠創造出幾塊錢的社會價值;至於,從環境社會治理CSR進化到環境永續、社會參與、公司治理ESG(environment、social、governance),除了獲利之外,更是要去回答:企業的存在是否對社區、人群有利?以及是否從而改善了環境,特別是企業包容的友善環境?至於,從環境社會治理的ESG到永續發展目標的SDGs(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雖然據以提出包括消除貧窮、消除飢餓、性別平等、乾淨水資源、氣候變遷、永續消費與生產模式等等17項永續發展目標,進而涵蓋經濟成長、社會進步與環境保護的3大面向,但是,從全球不平等到區域不平等、國家不平等、社會不平等以迄於人口族群的不平等,那麼,該項無正當理由而難以處罰所之於身障定額雇用的突兀現象,實則直指出來如何在道德訴求與商業牟利、社會公義與市場公益之間,以取得某種的衡平關係,那麼,朝其可行性旨趣的身障進用原則,集思廣益於各項的僱用創新模式與就業勞動型態,實乃是一項刻不容緩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變革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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