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從<兒童權利公約>(簡稱CRC)的第二次國家報告,窺見到當代臺灣社會的兒童權利保障圖像,而值得深究和嚴肅看待。

首先,就人口指標的觀察面向,臺灣目前的人口組成係以漢人為其最大族群,占總人口的96.2 %,另有2.4%為原住民族群,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直至2020年為止,持有我國之有效外僑居留證的外籍人士共計有87萬5,830人,這其中又以移工的70萬4,781人占大宗,換言之,另類工作移民的跨國勞動型態,儼然成為臺灣重要的勞動人口來源;此外,2020年的人口總數與性別比,均是呈現負成長,0.99人的總生育率和2.64人的每戶平均人數,更是持續探底,相形之下,40.16%的扶養比則是出現逆轉現象,至於,包括2020年的出生數一舉跌破20萬名大關的16萬5,249人、死亡數卻是微幅增加到17萬3,156人、有偶人口比率降至50.11%、離婚或終止結婚人口比率上升至8.98%、兩性預期壽命為81.32歲以及身障人口占總人口數的5.08%等人口相關統計,更足以說明臺灣之於人口數量組成、生養功能的蛻變發展,是要有量能與能量的併同考量。

其次,就臺灣行政部門用以保障CRC之兒童權利的相關策進作為,包括有除了依照<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簡稱CRC施行法)各該行政主管機關就其業務範圍內負有保障及實現兒童權利之義務及適用權限外,並由行政院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簡稱院兒權小組))於2016年至2020年積極推動多項的兒少政策、計畫、措施,建立常態資源以檢視法規符合CRC,落實CRC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辦理情形、專業人員教育訓練、CRC宣導與素材開發、兒少最佳利益案例彙編、促進兒少參與及賦權以及設置CRC資訊平臺等;連帶地,諸如兒少權利狀況調查、兒少預算、權利影響評估機制、國家行動計畫等研究,也是推動的重心之一;至於,像是司法少年輔導機制、兒少網路安全與勞動權益等特定範疇議題,也是兒權小組的工作重點;此外,也將首次的國家報告書製作成相關的易讀版、點字版、手語版、有聲書上網公告,並發放至地方政府、各公共圖書館、特殊教育學校及全國性團體,藉此達到資訊對稱、流通的宣導目的。

至於,顯現在<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的專要文件裡,從第一次國家報告之後的賡續作為,包括增修條文的相關規定,像是明定鐵路列車應設置孕婦幼童優先座;幼童專用車車齡不得逾10年;擴大受保護兒少範圍;明定兒少參與院兒權小組之比例;強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措施、寬列經費和彈性運用人事及提高教師福利措施;明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人員以外之其他服務人員消極資格;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定對兒少之禁止行為、體罰或性騷擾;明定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教師,將解聘並依情節輕重1年至4年或終身不得任教;明定政府應提升家庭教育中心專業人力;主動提供新生兒及國民小學新生之家長家庭教育相關資料;其他有需求者可經社政單位轉介家庭教育中心與學校提供課程、諮商或輔導等服務;增訂網路霸凌態樣;擴大對象納入師對生;明定校長及教職員工通報義務與程序,不受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具名而影響調查;增訂任何人得向學校檢舉霸凌事件;刪除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部分應記載事項,降低舉報人心理壓力;增訂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直接對質等調查規定;刪除觸法兒童及虞犯規定,建立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增訂強化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多元處遇、法院得整合少年所需資源、轉介進行修復及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進行鑑別等。

值得注意的,第二次的國家報告也有相關作為的立場宣示,像是優先聚焦於家庭環境為主之替代性照顧、預防兒少免受一切形式暴力、兒少性健康及生育保健、健全少年司法體系等四項議題的「國家行動計畫」;每年檢討並提出次年度工作重點、期程、經費與人力配置、法規檢視、專業人員教育訓練與宣導、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方案、培力兒少參與政府決策的「兒少政策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跨部會溝通平臺會議,暢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的跨體系服務障礙,以及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時,透過三級聯繫機制,強化橫向聯繫,布建資源,提供適切處遇的「跨體系協調」;先建立兒童權利專家學者資料庫,對有影響兒童權利疑慮之法案,邀請專家學者或兒童團體代表提供意見,俾供立法委員審查法案時參考的「成立兒童委員會」;辦理兒少參與預算方案,培力各年齡層兒少公共預算知能及小規模演練,並蒐集他國及各地方政府推動模式供各界參考的「資源分配」;建置兒少統計網站專區,依年齡別、性別、地區及族群等分類,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的「數據蒐集」;以及建立東南亞各國在地防制兒少性剝削之公私部門資源清冊,加強個案轉銜及追蹤輔導的「國際合作」;成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獨立國家人權機構」;受理、調查及處理兒少陳情案件的「申訴機制」;以及「維護兒少就業權益」、「媒體自律維護兒少視聽與網路安全」、「維護兒少身體健康」等等的執行措施。

最後,與時俱變於兒少權利或權益的保障訴求,包括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為17歲及18歲,並於2023年正式施行,成年的年齡也由20歲修正為18歲,同時檢討修正涉及青年權益下修18歲法案;少年保護事件之少年可收容或感化教育之最低年齡為12歲;7歲以上未滿12歲之觸法兒童不再受司法處遇;電視節目分為「普遍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保護級」(未滿6歲不宜觀賞,6歲以上未滿12歲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觀賞)、「輔導十二歲級」(未滿12歲不宜觀賞)、「輔導十五歲級」(未滿15歲不宜觀賞)、「限制級」(未滿18歲不宜觀賞),與我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及遊戲軟體分級一致;年滿18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之國民有公民投票權;明定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之國民為黨員等兒少定義。至於,諸如「不歧視」、「性別平等」、「少數族群兒少」、「身心障礙兒少」、「無國籍兒少」、「消弭經濟弱勢兒少不利處境措施」等一般性原則,這也是第二次國家報告所要凸顯的兒少權利文明化內涵。

至於,標舉「生存及發展權 」、「禁止歧視」、「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以及「尊重兒童意見」等〈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基本原則,也具體落實在相關的各項策進作為,藉此鑲嵌於『公權政治』的國際性接軌;連帶地,「保護兒少免受暴力侵害」的專章說明,像是虐待和疏忽、廢止一切形式有害習俗之措施、性剝削和性虐待、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之權利、身心康復及重返社會相關措施,以及「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的專章陳述,包括有尊重父母指導及兒少逐漸發展之能力、父母責任、不與父母分離的權利、與家庭團聚的權利、父母負擔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喪失家庭環境的兒少、家外安置兒少之定期評估、收養、非法移轉兒少或使其無法返國返家、為保障父母入獄及與母同住獄中的兒童相關措施等等第一次的結論性意見內容和後續的改善對策,點明出來攸關到臺灣兒童權利的保障作為,還是偏向枝微末節的工具性操作,特別是要如何從保障兒少的各項權利,以進一步地延伸至父母家庭、學校制度及其環境動力的整體變遷考察,否則,兒童權利保障的圖像勾勒,多少還是限縮於『公約政治』的內宣性質。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