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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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僅是針對罰站的時間訂有上限的規範,並沒有對於罰寫的相關規定,對此,立法院法制局認為,不當且過度的罰寫,恐會讓孩子有被囚禁在文字獄之中,而心生厭惡學習之感,因此,應該要訂定處罰的上限,同時,在名稱與內涵上,也要以「適當增加作業」的管教措施,來取代「罰寫」的處罰措施,顯然,要微小不過的這件事,背後頗有其值得深思之處。

首先,於2020年 10 月 28 日所公布的該項<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共計包括有總則、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輔導與管教之方式、法律責任以及紛爭處理及救濟等五章和四十八條,雖非是周全完備,但是,諸如積極維護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等學生相關權益;依循民主參與之正當程序;關於教師、管教、處罰與體罰的操作性定義;大專、高中、國中小、特教學生不同學制的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不得為差別待遇;比例原則;審酌個別學生情狀原則;資訊公開及溝通原則;個人或家庭資料之保護原則;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原則;一般管教措施、強制措施和特殊管教措施;高關懷課程之實施;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違法物品之處理;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禁止體罰、禁止刑事違法行為、禁止行政違法行為、禁止民事違法行為以及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之法律責任;以及申訴案件之處理和申訴評議之執行的紛爭處理及救濟等規範層次的必要思考,均顯現於制定過程的相關思辨當中,以此觀之,此一注意事項辦法的訂定,深邃及其複雜性,是超乎想像之中,更遑論現實面的工具範疇操作,斷然就不只是單純侷限於罰站或罰寫之類的導正方式,而是要有關乎到需求評估、過程評估以及結果評估,所之於該項辦法施行的效益評估總檢討。

其次,校方或教師之所以需要所謂啟動輔導與管教的協力機制,相關聯的歸因事由,雖然是千奇百怪,但卻也司空見慣的,這其中涉及到的往往是人、事、物等不同內涵的糾葛拉扯,如此一來,從一般學生到特殊學生;從課業學習到人際關係;從偏差行為、曝險行為到犯罪行為;從動機態度、學習能力到外顯行為;以迄於從學生個體到同儕群體或家庭生態,指陳出來的是:攸關到輔導、管教的機制設計,要有整全多層的處遇對策,畢竟,顯現於諸如髮式、低學業成就、手遊電玩、自傷他殺、物質濫用、網路霸凌等校園事端,無論是從約制措施到正向管教、從止惡停損到改過臻善、從輔導管教到效能訓練、從理情教育到課室管理抑或是個案工作到照顧管理,點明出來輔導或管教的介入,直指的是對應的配套性措施,要如何就其學生的個人動力、同儕的團體動力、父母的家庭動力以及外在的環境動力,以找出危險事端及其風險係數的前因、當下和後續發展。

總之,限縮包括罰站、罰寫在內之一般管教措施的具體檢討,理當要回歸到諸如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以及人格發展權等基本權益的積極維護,就此而言,找出何以會犯錯、出錯或過錯的基本提問,而非只是覬覦輔導與管教的技巧施用,以此觀之,有待商榷與廓清的,又豈止於學童罰寫量應該要加以設限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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