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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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關於民國111年全面提升托嬰中心托育人員勞動待遇的策進作為,背後所糾結從同工不同酬、同工同酬到可以比較價值的論述思考,實有進一步的探究空間。

話說北部若干的直轄市業已啟動對於一線的托育人員,如何得以安於本業的各項勞動保障機制,至於,相關的規劃措施包括有薪水調升、久任獎勵金提升、投保薪資達標獎勵金提升,除此之外,也祭出公共化及準公共托嬰中心照顧比的優化獎助,藉此降低托嬰中心的人力比,從而緩減一線托育人員的照顧負荷,以讓家長更能放心送托,只是,回應於可以比較價值(the comparable worth)的關懷意旨,那麼,這些偏向於實質物質誘因的保障機制措施,還是有值得商榷、議論之處,這是因為:首先,上述各項的保障措施,並不是一體適用於所有的一線托育人員,也就是說,托育人員能否享有這些另類勞動保障的福利津貼,還是要涉及到托育人員各自所身處的職業場域,這其中包括有公共化體系之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稱之公托)和公共家園,以及準公共化體系之私立托嬰中心,就此而言,如何針對從公共化的公托與社區托育家園以及準公共化的私托、私立托嬰中心抑或是居家托育服務,不同之生態環境、問題診斷、需求評估及其資源盤點,以找出『求同』和『存異』的托育服務協力措施,而非是逕自一種措施所帶來涇渭鮮明之托育人員的職業族群對立。

冀此,諸如自民國111年起,公托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的新進托育人員,起薪自3萬元提高至3萬4,000元,在職人員薪資則是直接增加4,000元的「薪水調升」,便成為同工不同酬的一項引爆點,誠然,讓托育人員得以安業的保障措施,理應要回歸於制度面的通盤、整體設計,而非是藉由公務預算的經費編列方式,以造成同樣的托育工作,但卻是不同分殊的差異性待遇,連帶而來的是包括公共化、準公共化各自分屬於<政府採購法>、<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修正規定>,更是要還原回到公私協力要如何得以共生共好的基本提問,而非是在公共化的標案委外經營以及準公共化之行政契約作業要點的兩軌分流,進行兩造的對立區隔,藉此成就政府托育服務涵蓋率的大內宣。准此,在這裡的論述思考乃是該項的「薪水調升」,突顯的乃是同樣的照顧工作,卻是不同薪資水準、福利待遇之於托育人員階層化的勞動保障亂象,職是之故,謹守<政府採購法>的公共化系統,像是公托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以及簽訂行政契約之準公共化系統的私立托嬰中心,這兩者的一線托育人員,理當都要有相同薪資水準抑或比例衡平原則的基本權益保障,而非是陷入政府預算補貼之福利增進,以及業者招生收入之自謀出路的倆廂拉扯。

總之,該項不顧現行托育生態平衡的薪資調升作為,看得到的是政府編列預算以進行對於公托、公共家園托育人員的大幅調薪,看不到的則是政府漠視私立托嬰中心的經營困境及其對於市場運作應有的生存利基考量,如此一來,從準公共化的私托以湧向公共化之公托中心的人員流動,會是某種逆選擇的反淘汰現象,更是背離了用以捍衛嬰幼兒最佳利益的初衷,特別是對於超過一半以上係由私立托嬰中心所提供照顧量能的這些嬰兒來說,相關的權益保障,更是情何以為堪,又何止是公平一詞就可以了得?

誠然,薪資的調升怎能獨厚於公托中心和公共家園,回歸於嬰兒最佳利益的托育人員保障制度,宜是要有同工同酬的基本思考,特別是關乎到調薪一事,究竟是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抑或反而一舉將盡心盡力的托育人員,一併解決掉?以此觀之,全面提升公托、公共家園之托育人員的勞動待遇一事,實有擺盪於「做對的事」或是「把事做對」的諸多迷思和若干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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