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日子以來關於名人的第二代所出現暴力犯罪的違法行徑,引來社會輿論的一遍嘩然,只是,激情過後,關於名人子女、非行少年及其相關的安置保護,還是存在著若干可以進一步細究的考察命題,這其中包括有:
首先是關於偏差行為、虞犯行為與犯罪行為的論述思考:誠然,所謂的偏差行為(deviant behavior)意指的是背離常軌而來的迷亂行徑,比如青少年的翹課等,只是該種什麼年紀不做什麼事但卻是做了某些不大不小的壞事,當有其進一步蛻變成 為可能犯罪的虞犯行為,像是翹課之後所可能聚集的網咖之類的危險場所;連帶地,日積月累而來的滾動效應,終會將該項遊走於法律邊緣的不良行為,轉化成為隨 時都可能會擦槍走火的觸法行為。准此,關於偏差、虞犯以及犯罪行為,就不單單只是名詞概念上的界定分野,而是隱含著分級風險而來的不同處遇計劃,畢竟,冰 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因此,要如何讓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以及替代性等等不同屬性定位的服務功能,以架接成為一套縝密、周全的保護網絡,這多少點明出來所 謂青少年各種離經叛道的脫序行徑,現行的維護安置機制,還是有它商榷、討論的必要,畢竟,在不是特壞也不是過優的兩極表現底下,青少年要搏取社會的注目, 顯然是困難重重的,而一旦占據媒體版面時,卻也是經常淪為某種兩面的道德性裁判。
其次是關於青少年個人問題、父母家庭問題、學校制度問題以及社會環境問題的論述思考:誠然,青少年各種的違規行徑,主要還是對應於少年不識愁滋味的萌懂歲 月,因此,訴求於來自父母家庭的『身教』、學校師長的『言教』以及社會氛圍的『境教』,以架構起三位一體之愛守護和守護愛的保護網絡,就此而言,如何針對 青少年的偏差行為來設置所謂的停損點,藉此避免進一步地惡化成為某種的社會問題,對此,從少年、父母、學校到社會彼此之間的貫通與串聯,就有它探究、檢討 的必要,比如說:期以為人父母善盡管教之責的同時,親職觀念抑或是父母效能訓練等等觀念充權的機會教育,是否已然被建制成為各種常規化的配套措施;再則, 當前的各級學校又要如何建基在個案管理和照顧管理的運作基礎上,藉以推動『一案到底、一站服務』的照護體系,也就是說,如何擴大與深化各級學制內的教育內 含、功能,而非只是回應於學業成就而來的成王敗寇!
最後是關於法治教育與公民教育的論述思考:誠然,為非作歹理應是不分年紀大小的,但是,作為青少年最終父母的國家公權力,卻也是必須檢視現行校園裡所推動 的法治教育,亦即,權利與義務之比例原則的關係內含,要如何清楚地轉化成為嚴刑峻罰的人身代價,這似乎是說明了青少年自身所極度缺乏的危險和危機意識,這 使得所謂吊兒郎當的蠻不在乎心理,似乎也是一項預料當中的發展性後果,不過,在這裡卻也指涉出來某種需要兼具和被強化的公民教育,亦即,整個社會要如何看 待青少年各種非比尋常的迷亂行徑,亦即,擺盪在偏差行為、虞犯行為與犯罪行為的背後,實則是一種關乎到『有異』、『有礙』、『有害』與『有益』的觀念廓 清,也就是說,倘若只是限縮在負面、單一個案以及驚世駭俗的層次,那麼,只要是不見容於主流社會而來的各種常態性裁判,這些族群被冠以的是「問題少年」的 道德性譴責,從而漠視了個別問題少年所加總而來之「少年問題」的集體意含及其可以帶領社會良性變遷而來的牽引力量,就這一點來說,八卦式的蜚短流長早已取 代了理性對話的制度檢討!!
總之,哀矜勿喜地解讀該起的青少年犯罪行為,但是,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的當頭棒喝,似乎也突顯了該名少年不也正是某種共犯結構而來的共難結局,至於, 此一共業性質的依存關係,說明了我們不可小覷從偏差行為以蔓延到虞犯行為,甚至於變相成為某種犯罪行為的發展性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