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樑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2018年公投第10案,即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公投過關,而平權團體提出的「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的公投案,則是未達通過的門檻,對此,司法院表示,無論公投結果為何,都不能違反大法官保障同性婚姻的解釋文,行政院則是回應,行政機關將在3個月內提出保障同性婚姻的專法草案以送交立法院審議。

至此,同婚專法草案將由行政機關研議中,現行可依釋字748號讓同志合法結婚,最初在立院諸公討論同婚伴侶的適法性時,就曾有委員提出應該將同婚議題入民法的做法,雖說專法中避開了「配偶」、「家庭」有關的詞彙,但是,內容上與民法差異不大,同志配偶都擁有合法的財產繼承權、醫療權、也可共同撫養有血緣的子女,雖說748施行法相較起民法的婚姻章,在規範上更為平等開放,但是,異性戀並不能適用於此法,這其中也有許多實務上的考量,例如:從原本六等親的規定,放寬到四等親,即是因為同性伴侶不會有親生子女,因此,不會受優生學的限制,事實上,民法裡其實也有不少認為符合「人倫綱紀」的傳統婚姻觀念,在748施行法中也較為少見,像是不能以「不能人道」來做為結婚撤銷的理由,若是要配合同志團體,是否要為此修訂民法也是爭論之一。

誠然,民法是基本法,其中關涉到人民的出生死亡,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且現行法律採用「夫妻」、「父母」等相關用語共有112種,至少,會涉及356條法律條文,若是要為同志的行為合法化,就應該要修訂民法相關的條文與用語,才是完整地保障同志的權益,而非只是為了成為亞洲”同婚合法”的先行者,進而犧牲了同志的其他釋法性。從整個世界來看,2000年以來,歐洲、美洲與大洋洲國家,大多已經將同性婚姻法制化,多數是直接修改現有的法律,少數才是訂定專法,抑或是僅制定相關同性伴侶法律,因此,訂定專法並不是一個成熟的選擇,畢竟,法律的完整性才是真正實現同志的完整人生,而非僅是婚姻合法化。

再者,公投的結果並未達通過的門檻,代表現有的公民,並未同意如此的政策與立法方向,當政者應尊重民意之展現,可以更加努力的推動相關的社會教育,或是改善相關的友善環境,等到人民接受如此的觀念與想法後,再透過修正民法的方式,來讓同志或同志團體獲得真正的保障,從釋字748號看似為同婚伴侶解套,實際上,卻是讓同婚伴侶陷入另一個深淵,特別是當同婚伴侶為了成立一個完整的家庭,除了收養的方式,卻是衍生出違反法律的代理孕母問題,然後,才去衝撞現有的法律規範,以此觀之,無法共同收養及無血緣關係收養,這也是跟民法差最大的地方。

總之,從結構環境的綜融角度來看,政黨為了選票而推動的政策立法,用片面的釋憲手段,以滿足部分族群的人身需求,進而忽視了整體公投的民意表現,如此這般的社會畸形現象,不只是讓人民面對適法性的問題,也讓國家凶器與政策殺人的說法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