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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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立法院的教文委員會於日前審查萊豬進入校園的相關修法,最終,執政黨以優勢的黨籍委員人數進行表決,而通過「營養午餐採購契約不須載明瘦肉精」決議,這對於是否會導致學童在校園內吃到瘦肉精一事,執政黨立委回以的是他們所期待的採購契約明訂國產豬,顯然,擺盪在『禁用瘦肉精』與『要求使用國產豬』的營養午餐契約,是有它進一步深究的必要。

基本上,該項直指全面執政與完全執政的霸凌表決行徑,除卻有著行政部門與立法機關沆瀣一氣所之於『萊豬政治』的表象意義外,主要還是要回歸到「法—社會」的考察論述,畢竟,學校當局所依據的是<學校衛生法>第23條的相關規定("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據以規範校園要「優先」使用在地的國產肉,但是,教育部發給各校禁止使用萊豬的公文卻是<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第八條(履約管理)第三十四點(食材管理方面)第(四)款,廠商須不定時查訪上游供應商,必要時配合提供上游供應商或生產者資料供機關不定期檢驗及查訪。除具「有機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者外,廠商應每月送食材依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方法進行檢驗")以及<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9條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臺登載當日供餐之主食材原料、品名、供應商等資訊),而此一母法之於「優先採用」和子法之於「要求禁止」的兩相衝突,恐會有逾越母法位階之嫌,一旦不進行修法的話,單就<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或是<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的公文效力而言,未來是會出現有所爭議的訴訟官司。

連帶地,倘若訴諸的是『要求使用國產豬』的條文修正,那麼,從事前的黨團協商到強勢表決的其他條文後續增修,是否也指陳出來關於『要求使用國產豬』的該項說法,恐有脫卸責任之虞,這部分正確、完整、及時、透明與對稱的「公開資料」(Open Data),更是要有外部的監督機制,藉此回應所要有的責任政治,畢竟,從強制規定且非做不可之「應」到彈性伸縮和有所選擇之「得」,理當就不僅止於一線之隔,而是有其從源頭管理到斷點失控的串聯思考,也就是說,通過「營養午餐採購契約不須載明瘦肉精」的決議,自然是讓契約的肉品採購不需要有明確、清楚以公告禁用的負面表列,只不過,是否會因為欠缺把關機制而混雜萊劑豬肉的加工食品?

總之,開放萊豬所產生「一豬多制」的脫序現象,已經不再只是侷限於「法—社會」的概念範疇,畢竟,單就不同的中央法源及其地方政府的食安自治條例,對於瘦肉精的有無或零檢出,已然是亂源之根由,但是,更為正本溯源之所在乃是欠缺「公開資料」的『萊豬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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