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鬱佩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國民年金和付人數案給付種類及年齡組別、性別分」的相關資料顯示,109年8月遺屬年金給付人數共計有100,329人,資料統計裡最早一期是102年6月及其遺屬年金給付人數則是有42,438人

基本上,社會保險制度下的遺屬年金給付資格設計,亦使用有條件的資格篩選,使其保險金能夠保障往生者的弱勢遺屬,也就是說,民眾在繳納社會保險帳單的時候,的確要有互助自助的概念,事實上,仔細察看國保遺屬年金的請領資格,才發現亦不是自己想像的有太複雜刁鑽的資格限制。就現有統計資料的顯示,遺屬年金的給付人數是有增加趨勢,資格限定中所保障的中老年人口(以配偶為例,須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獲得遺屬年金給付保障者年齡在55歲以上的人數達61,327人(102年6月時,55歲以上領到遺屬年金的人數才22,482),這也表示遺屬年金的資格應非輕易可以被取消的。

課堂上發現自己誤以為國民年金是被保險人在請領老年年金後,若往生就不得由遺屬辦理遺屬年金給付,仔細查看請領規定才發現是:「可以,但有條件。」,質疑的是:為何自己在第一線服務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時,都沒注意到遺屬年金的請領資格規定,一方面是對密密麻麻的文字無感,另一方面也是薄弱的經驗值問題,畢竟,過去個人是沒有遇到被保險人在「已請領國保老年年金」期間卻往生的案例。

不過,即使如此,關乎到己身的福利權益,民眾應該還是會自己尋找出路,只不過,倘若被保險人真的是納保數十年後,卻在「請領老年年金」還未滿可回本的期間便過世,家屬因條件不符無法領到被保險人的遺屬年金,到底繳納這樣社會保險的意義何在?就只能回到本文最初所提,民眾在繳納社會保險帳單的時候,的確要有互助自助的概念,畢竟,仍然有多達100,329人可以享有每月總共434,139,476元的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因著被保險人願意繳納保費及政府提撥部分保費的制度,如此一來,才能創造上述的社會福利成果,但是,我想能夠有這樣的思考模式,多少是有見人見智的主觀看法,只不過,社會保險制度所隱含的義務權利,要如何有其衡平關係,這也是一項觀念充權的大眾機會教育課題。

備註: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 配偶的請領資格(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2.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3.扶養的子女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者。
4.無謀生能力。
參考資料:
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各項給付 網頁https://www.bli.gov.tw/0013605.html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國民年金 https://dep.mohw.gov.tw/DOS/lp-2986-1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