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新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及無障礙環境推動自治條例」,將市府多數機關都納入,但今送議會審查時藍、綠議員認為,各單位早有相關規定,自治條例根本疊床架屋;且只有訓示規定、卻無罰責與權限,形同具文,自治條例未通過、被予以保留。

台中市府送出的身障自治條例,把市府各機關包括教育、衛生、交通、建設等全都納入,以文字詳細說明各機關要負責的身障保護事項;此自治條例並賦予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委員會與無障礙境推動委員會法律權責,未來並可參與市府身障政策,每半年審查相關單位執行情形。

但國民黨議員楊正中指出,市府各局處原本就已有相關身障事務處理規範,中央也有條文,台中市再增設自治條例等於疊床架屋,一堆條文反讓公務員無所適從。

民進黨議員黃守達也指多數局處列入,卻獨排除祕書處,以祕書處負責國際合作,是身障很重要一環,漏列很奇怪。

藍綠議員都發現自治條例是有訓示,卻沒訂出罰責,未來機關違背未遵循,也無約束力,自治條例雖立意良善,但恐難發揮功能。(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