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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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於今年(2020年)8月3日所公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第22條規定「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在引發教育界一陣譁然之餘,教育部作出滾動性檢討修正的政策轉彎,再次發函給相關單位以解釋當初的修訂原意,乃是為了避免教師使用「禁止學生下課」的手段,來處罰不受輔導或管教的學生,但是,或許是用字遣詞所造成的誤解,因此,教育部重新檢討該注意事項的文字內容後會重新頒布。只是,該項前倨後恭的教育行政措施,背後所隱含諸多的羅生門,彷如潘朵拉盒子般頗足堪玩味。

基本上,八月初該項教育部函文的動機歸因,如果係以為了防範教師延後下課的不當約束,那麼,問題的考察真義就不在於該項函文裡的用字遣詞是否妥當,而是有無據以具體檢討一線教師的課室管理及其對應變效能等知能技巧,特別是對應於教師們所應該要有的輔導協助機制,而非是祭之於寧可錯殺之類的連坐處分;連帶地,接軌於〈兒童權利公約〉(簡稱為CRC)的相關變革措施,也就不僅止於單一現象事件的技術性變革,而是要有整體規劃的布建計畫,特別是西方文化主義抑或是先進國家的文明作為,如何得以妥適且合宜地落實在東方世界如台灣社會的相關制度建置,換言之,一味為了CRC而CRC的粗暴做法,這才是揆諸當前從衛福到教育所之於諸多迷亂作為的癥結所在,特別是鑲嵌於像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兒童權利公約,簡稱CRC〉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之類『公約政治』的權謀運用,這已然是造就各項公約的權利行使和權益保障多所變質甚或是已經走樣。

至於,跳脫此一函示的具文內容,關涉到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的議題現象,依舊還是從校園到課後的社會關注所在,誠然,過往『天地君親師』所被賦與的是一日為師且是終生守護的道德指稱,只不過,春風化雨的志業已然是進展成為如今某種有教很累的職業類別,對此,如何給予教師從業人員去道德化的人身烙印,那麼,對於頗有專業父母意涵的各級學校教師抑或是體制外的課輔與才藝補教老師,理當更要就其涵蓋態度、技巧和知識等等的「教師才能」(competence),以思索諸如教學、研究、輔導和服務等等教育工作介面的精進成長和協力措施,以此觀之,撇開「禁止學生下課」來處罰學生的不當舉措,賡續於學生課後的校外適應狀況,這才較為尾大不掉的另類輔導與管教難題,更遑論於有些失職或失守的家庭親職教育功能。

總之,關於〈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這一項滾動性檢討修正的函文,所訴諸的不單單只是學校教師無法管教的窘境所在,而是從學校到補教業者和家庭;以迄於從體制內教師到補教老師抑或是父母多造的輔導與管教知能,而這些單一、個別或零星的輔導管教失控情形,更當只是冰山的一角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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