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瑢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思覺失調族群的安置問題一直都是社會的隱憂,當患者有安置需求時,周遭的鄰避效應和抗拒感,往往成為了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第二集就出現康家遭到居民的抗議事件,現今政府開始推動強調「只租不賣、弱勢優先、提供可負擔之租金」的社會住宅,期盼藉此解決安置處所有限的難題,對此,如何設計適當的管理機制和配套措施,以讓社會住宅發揮永續經營及優先照顧弱勢的模式,實有深入探究之必要。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中提及人民有居住與遷徙之自由,居住權係為人民的基本權利,〈住宅法〉第一條也說明了立法的目的乃是︰「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的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社會住宅依照〈住宅法〉第四條規範至少要提供30%比例給社會弱勢身分者,像是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等,對此,根據2019年10月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的相關統計資訊顯示,台灣社會住宅存量共計15,449戶,若以2019年第一季全國住宅總量8,861,498戶計算,台灣的社會住宅存量比率為0.174%,事實上,在國際上,社會住宅普遍被認為是必要的投資,以法國為例,政府的預算中有超過三分之一作為住宅投資而且不會受到政黨輪替影響,在2000年通過的〈社會連帶與都市更新法〉更是規定大巴黎地區的社會住宅比例必須達到25%,遠遠高於台北市的0.967%。

由於長年的住宅政策偏差,台灣直至2010年之後才開始推動社會住宅,此一大幅落後歐、美、日、韓的「時滯」(time lag)現象,將錨定台灣推動社會住宅的特殊性,這其中包括︰

1.都市化進程的特殊性:相較於國外社會住宅發展同步於都市化擴張階段,而後轉向結合都市再開發的歷程;台灣社會住宅起步時都市化業已達到臨界,用地取得昂貴且困難,甚至將面對緊縮(Shrinking)情境。

2.住宅存量的特殊性:不同於國外社會住宅大量增加適逢人口增長高峰,扮演住宅存量供給一環;台灣則是在人口即將反轉收縮且有大量空餘屋狀況,才要開始興建。

3.發展模式的特殊性:對比於國外鉅額投資社會住宅時值戰後福利國家經濟成長黃金期,政府有意願且有對應財政能力;台灣社會住宅甫推動即面對「小政府、大市場」的治理思維及其國家財政、組織量能有限的結構性侷限。

綜上,台灣社會住宅的特殊性在於沒有國外當年之所以能夠大量興辦的主、客觀條件,又要在幾乎毫無社宅存量狀況下,與其同樣面對諸如都市活化、社會融合、財務可持續、需求多樣化等嚴峻挑戰。

誠然,入住社會住宅之後,將可提供思覺失調患者更類似於家的真實想像,有助於社會功能的恢復及生活重建的目的,但是,目前的社會住宅數量有限,政府透過設定有限的租期,雖然是可以讓資源得以輪流使用,但是,在租約屆期時,思覺失調患者家庭很可能又淪落回到一般租屋市場的弱勢;此外,社會住宅政策的成敗也與設立的位置息息相關;連帶地,都會區的土地取得不易,若是設置於郊區,如何保障思覺失調家庭的就業機會、生活品質及公共設施的健全與否,這些都是極為重要的關鍵因素,例如通勤所產生的交易成本,是否會成為家庭另一個沉重的負擔?對此,日本的規劃模式就頗值得台灣借鏡,當地政府在規劃社會住宅時也會將學校、醫療、交通等生活機能全盤納入,以讓民眾即使是住在郊區,但也能享有完備的生活品質。

基於起步較晚的特殊性,能否讓台灣發揮後進的優勢,不至於重蹈歐美過去的大規模、標準化與缺乏配套的諸多弊端,而是要「質量」優先,換言之,借鑑國外社宅區位、規模、規劃設計、營運管理等經驗得失,以發展出適合在地化的一套模式,例如,結合智慧、節能等新技術,積極運用低樓層空間並結合各類社會福利與公共設施,來提升地區的服務輸送,像是留有1%的公共藝術制度以創造「藝居共生」的多樣可能,據此引入「社區營造」機制來作為營運管理的正向量能,乃至於嘗試採行NGO承租社宅方式,藉此深化福利服務和培力弱勢等。

最後,早年政府推動國民住宅與平宅的不良管理經驗,烙下了一般民眾對於「公營房屋會降低社區品質,造成房價下跌」的刻板印象,使現今的社會住宅也連帶的蒙上一層陰影,社會住宅的增加,的確是政府用以實踐居住正義和保障思覺失調患者家庭居住需求的方法之一,然而,要如何讓社會住宅可以產生正面的附加價值,藉以減少鄰避效應、化解鄰近居民的衝突,形成在地資源共享的社區照顧安全網,此乃是現今政府必須要嚴肅面對的變遷課題。

參考資料︰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網站(2020)。《10周年專文--社會住宅運動十年:重新理解台灣社會住宅的特殊性》2020.8.25
張杏如、楊添圍、張玲如 (2017)。《精神醫療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兼述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