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雄少女失蹤案引發社會關注,然而警方、媒體及社會大眾對於本案未成年人保護顯有不足,警方於偵辦本案過程中,不斷更新偵查進度及細節,亦將有未成年被害人之攻堅片段提供媒體。

部分媒體於報導本案時,未遮蔽未成年人之長相輪廓、詳盡敘述犯案細節,並於少女返回高鐵站時,部分媒體全程拍攝少女畫面、堵麥提問,本案警方及部分媒體皆對未成年人保護不周,民間團體共同呼籲警方因遵守相關規範、媒體也應盡自律義務。

#部分媒體報導未成年人資訊未加以隱蔽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兒少之姓名及足以辨識身份之資訊」。部分媒體於報導高市少女失蹤事件時,文內附圖及播報影片並未完全遮蔽當事人及其親屬長相,足以使不特定大眾仍可透過未遮蔽之長相輪廓及照片背景等資訊辨識或猜測當事人身份,恐造成當事人於案發後持續受到媒體干擾,亦可能導致當事人未來遭不特定人繼續追問遇害細節,使當事人無法平撫遇害情緒、也可能受到二度傷害。

此外,在當事人獲救後,當事人及其家屬因少女已平安獲救,便向媒體表達希望下架少女相關照片及行蹤、後續案情,然新聞媒體仍持續跟拍當事人及其親屬,縱未追問案件細節,仍可能造成當事人心理上的壓力,更煽動社會大眾後續肉搜未成年者近況、家庭背景、學校生活等,實屬不妥。

兒少法第69條旨在保護未成年者受媒體及大眾干擾,故媒體不應透露任何足以辨識未成年者及可推斷未成年者身份之任何個人資訊,亦希望案發過後,當事人能夠透過適當支持系統的幫助,以釐清、解決案情,並顧及未成年者利益。

#警方提供偵辦細節媒體過度報導
於此次事件中,多家媒體報導文章詳細指出犯案工具及情境,亦描述當事人因此而懼怕等語,恐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且未為有效防護機制避兒少接觸有害內容。

新聞媒體於報導中詳盡敘述犯罪嫌疑人之職業、案件偵辦進度,有違反《犯罪被害人保護辦法》第30-1條之虞;警方不斷對外放出偵辦訊息及進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嫌,其公布犯罪嫌疑人前科亦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7款及第6款;報導更描述本案及過往案例中未成年者遭囚禁及疑似性侵之細節、犯案工具、手法,也已然構成有害兒少之不當內容,將可能致使未成年者觀覽文字時產生不舒服的感受,也有傳遞不當且有害之資訊的疑慮。

依據兒少法第46-1條,新聞媒體應採取明確有效的防護機制避免兒少閱覽有害身心健康之報導,更應自律審查報導所使用之文字,避免過度詳細敘述性侵、傷害等相關的案件。

民間團體呼籲警政機關不應將案情鉅細靡遺公布、新聞媒體也應自律審查報導是否過度暴露未成年者個人資訊。

#呼籲社會勿過度探求本案細節共同監督媒體報導
民間團體也共同呼籲社會大眾善盡媒體監督機制,檢視媒體是否下架未成年者資訊:建議民眾可以參考『兒少新聞妙捕手』網頁之申訴流程
(1)直接向不當新聞媒體業者申訴
(2)透過向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反應。

以祈當事人於案發後能夠透過法律機制及社會服務等協助妥善釐清案發過程,並避免兒少當事人受到二度創傷的可能性。

📍『兒少新聞妙捕手』更多媒體通路申訴管道與步驟:https://reurl.cc/Q36lE5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信箱:https://reurl.cc/EzZN6a
📍NCC陳情信箱:https://reurl.cc/VX5ZMb

🖋發起團體: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共同聲援團體:社團法人臺灣青年民主協會、財團法人婦女救援社會福利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勵友中心、社團法人台南市陽光真愛青少年關懷協會、財團法人善慧恩社會慈善基金會、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社團法人台灣基督教好牧人全人關顧協會、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財團法人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彰化縣基督教青年會、媒體改造學社、財團法人天主教瑪利亞方濟各傳教女修會附設私立米可之家、社團法人台灣基督教好牧人全人關顧協會、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教育人員產業總工會、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
(陸續增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