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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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發生於高雄、新竹、新北市、台北市等全台串聯的少女誘拐及其擄人事件,雖然是經由網路協尋的肉搜方式,順利地救出該名少女,但是,背後所隱含的資訊揭露及其「安珀警報」的相關論述,是有它進一步探究的必要。

誠然,該起案例相對的圓滿收場,一方面是有來自於父母雙親的警覺戒心和鍥而不捨,以迄於有二百多位網友的熱心協助,終究得以有其設置停損的較少傷害,只是,激情過後的相關反思,會是該起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畢竟,此一涉及到刑責的觸法事件,主要還是要回歸到依法論處的司法程序,如此一來,究竟從報警協尋到介入調查,這當中的那一個環節出現了結構性隙縫,而讓網友鄉民的肉搜量能,得以發揮第二軌的挹注力量。冀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所在自當是要就其罪刑法定主義的運作流程,以深究這其中所隱含從消極到積極;從被動到主動以至於從曝險到犯罪而來諸多的議論之處,換言之,正本清源之道還是要還原回到這些網路世界對於青少族群的可能戕害事件和風險係數,是否要有從跨域到跨界的整體性觀照。

再則,扣緊網路肉搜的協尋力量,固然是糾結義務倫理或結構倫理的兩難議題,但是,兩權相害取其輕的應變對策,卻也是讓相關的資訊揭露在第一時間裡一覽無遺且毫無保留,如來一來,跳過正當程序以實現所謂的實質正義,到頭來,還是要去思辨這當中值得商榷的檢討空間;連帶地,這也讓所謂的「安珀警報」(AMBER Alert)成為焦點所在,誠然,「安珀警報」係以一名於1996年在美國德克薩斯州阿靈頓被綁架並遭到殺害的九歲女童安珀·海格曼(Amber Hagerman)命名,之後的「安珀警報」則是演變成為一種用於美國和加拿大之攸關到兒童失蹤或綁架的預警系統,也就是說,當確認發生兒童綁架案件時,警務部門會透過各種大眾媒體來向社會大眾傳播包括被綁架者的描述、綁架嫌犯的描述以及對綁匪車輛的描述及車牌號碼等警報訊息,藉以大範圍的協助搜尋失蹤兒童。

以此觀之,即使是套用「安珀警報」的運作架構,那麼,從美加警務部門的直接介入轉換成台灣案母發文於網路、社團的主動舉措;以及從加害者轉變成被害人,不同的機制設計,已經是兩種不同的殊異結局,更遑論是否要將該項「安珀警報」的操作標準予以調整抑或是進行相關的操作性定義,像是包括照片、姓名、年齡、居住地、就讀學校、家庭背景等等之於行為人或關係人乃甚至於利害相關人等的個人資料之逕自貼文或間接揭露,而這也讓<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實質作用,有其相關的發想,像是『個人-資料-個人資料-法』的不同觀照面向;以及『保護』優於『保密』或『守密』於於『保護』的實務操作原則,就不僅止於公務機關的公務交涉,而是要如何進一步擴及並成為某種公民知能的公民德行。

總之,就如同載舟與覆舟的一水之隔,網路的方便與權變也是一線之差,就此而言,對於層出不窮少女失蹤案件的考察真義,就不單單只是聚焦在鄉民正義及其「安珀警報」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技術操作,而是在推動諸如檢討辦案的執行知能、加重誘拐的刑罰、導入網路數位工具的自我防範觀念抑或是強化代際之間的親職教育,以進一步反思又豈止於暑假期間所執行的青春專案,便可以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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