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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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循往例,出版年度報告書作為某種的通過性儀式,我們亦試著從該項的公開文書,以勾勒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所從事的相關法扶工作,畢竟,作為一種似私非公但卻是由政府捐助所成立的法扶基金會,相與關聯的整合服務、有效輸送、績效管理及其社會責信,是有它嚴肅看待的必要。

誠然,設置年代超過十多年的法扶基金會(係於2004年4月22日正式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同年的7月1日正式開辦受理民眾申請),扣緊有限發展歷史的時代脈絡,從而藉由不同時期的業務內容、服務項目、創新作為,以思索法扶工作之於『法-社會』的變遷意涵,這其中包括:從總申請扶助案件量到總准予扶助案件量;從法律扶助案件量到法律諮詢案件量;准予扶助之從一般案件量到其它案件量(勞動部專案、原民會專案、衛生福利部專案、檢警陪偵案件、原民檢警陪偵案件、提審案件);准予扶助一般案件之刑事(毒品罪、傷害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妨害性自主罪等)、民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侵權行為、消費借貸、所有權、不當得利等)、家事(給付扶養費、離婚、監護權、親權、通常保護令等)、行政(勞工保險條例、社會救助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台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使用牌照稅法等)的扶助種類分析;從單一的個體扶助到眾人的集體訴訟;以及從人身傷害到生態環境戕害(『還太魯閣族土地』、『台泥金昌石礦採礦案』、『卡大地布光電案』、『達瑪巒部落反挖礦案專案』);從私人的財損到工殤公害(『RCA工殤』、『八仙塵爆受害人』、『中化台南安順廠戴奧辛汙染案』、『維冠大樓倒塌專案』、『公民不服從之檢警陪偵專案』、『菲律賓移工重利剝削被害人扶助專案』、『六輕工業區空氣汙染專案』),這也指陳出來一方面是有其必要回到不同年度別之縱貫以及單一年度別之橫貫的大數據系統分析,另一方面則是如何就其分階分段裡的社會事實或重大事件,藉以深究法扶工作的轉折意義及其不同法扶服務模式的異同對照。

連帶地,從直接服務到間接服務;從面談服務到數位服務(電話、視訊);從一般場所到矯正機關;從生活課題到人權議題;從專業服務到專業品質;從法扶經驗到服務圖像;從受扶助人之性別、國籍別到其案由的交叉分析;從男性及其案由(刑事毒品案件、民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刑事傷害案件、民事侵權行為案件、刑事詐欺案件等)到女性及其案由(民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民事侵權行為案件、家事扶養費事件、刑事傷害案件、刑事詐欺案件等)的對照情形;從受扶助者之性別、國籍別、年齡別、家庭結構別等及其案由的交叉分析;以及從無需審查資力之案件(經濟弱勢、社會弱勢或依法指派律師協助)到經審查符合資力標準之案件,點明出來:法扶工作是要有從求助者之個人到家庭、社群抑或是廣義的社會大眾,以思索包括歸因事由、扶助類型、處遇後追的串聯性思考,而這一部分所要被突顯的乃是一種『社會-法』的關懷意旨及其相關聯的配套措施。

最後,以上的初步考察所提點的乃是需求端的變遷意涵,以此觀之,關涉到法律扶助基金會之人流、金流、物流或資訊流等等供給端的結構性探究,亦有其衡平關係的比例原則考量;連帶地,法扶工作人員之性別、年齡、年資、背景及其專業自我的分析探究,這其中又以女性多於男性、30-40歲、5年以上年資以及法律系背景等居多,換言之,法律扶會基金會的會內工作同仁大都係為年輕世代居多,又是否隱含某些團體盲思或職能教育的運作限制;再則,像是總申請扶助案件量、准予扶助案件量、法律諮詢案件數、委託專案、外展服務、出具保證書、社區宣傳、臉書粉絲團人數、官網總瀏覽頁次、扶助律師人數、消債專科律師人數、勞工專科律師人數、家事專科律師人數、年度支出費用、平均每位國民出資金額、實際派遣律師陪同偵訊成功率、債務人獲得有利結果的比例、矯正機關辦理諮詢收案或教育宣導場次、形象廣告、校園影片、書籍出版、網路宣傳、跨國合作等等所謂的公共關係經營,所謂法扶工作的社會認可,要如何有其外部抑或是來自於第三方的監督力量,這似乎也指陳出來:如何有其自立更生和面對超越的蛻變課題,會是邁向20成年人之法扶人的自為期許和應有挑戰。

遠地不說,諸多魚目混珠以提供免除利息、債務減免、免費諮詢、專責服務以及解決糾紛的坊間業者,關乎到社會倡導或觀念廓清工程,法扶基金會更是要有大開大闔的魄力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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