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雅佳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日前健保自付差額醫材上限政策引發爭論,健保署表示為避免同一特材在不同院所價差過大,日前公告特殊功能人工水晶體等8類民眾自付差額特材核定費用,自今年(2020年)8月1日起,院所須照表核算費用,不得超收差額上限,近9成、231項特材的價格須向下調整。原本是因為民眾不斷向健保署反映,類似的東西在院所間的價格差很大,到底要怎麼選擇很困惑,這已失去健保收載「民眾自付差額特材」的美意與精神,但是,何以此政策宣布後卻是引發醫界的極大反彈:

首先,依照健保法的第45條規定:本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訂定給付上限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取差額之上限屬於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保險對象得於經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時,選用保險人定有給付上限之特殊材料,並自付其差額。前項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應由其許可證持有者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同意後,併同其實施日期,提健保會討論,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然而,在醫療衛生市場範疇內,醫療服務的生產和供給,必須面對社會多層次的醫療服務需求,要儘量滿足醫療市場上消費者的需求,主動為患者提供優質、高效、低耗、多樣、適度的服務,此外,醫療服務的價格不但是要反映醫療機構的服務成本,而且,也要體現醫療技術、勞務的價值。誠然,醫療服務的供需雙方,不僅具有供需市場交換關係,同時,又是人道主義的救死扶傷關係。准此,醫療服務在具有商品交換屬性的同時,還具有醫學倫理屬性,與一般市場價格不同,這就是醫療市場供需關係重要的雙重屬性。

總之,健保是否剝奪了醫院的定價權,包括藥品材料,和技術的定價權,各個地區與醫院規模自有差異,因此,訂定天花板上限的收費方式,是否牴觸了供給和需求各自獨立的精神,健保要低價讓民眾看醫,也要讓民眾有選擇權,也要照顧醫護人員,很難三方均衡,但是,也不能剝奪民眾自主選擇的權利,健保署在一次滾動式調整,是否會讓醫病關係增添不信任關係之風險,或是像去年原廠藥商紛紛退出台灣市場,這對於醫生與病患造成後續改藥之恐慌,確實是有審慎探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