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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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趴趴走以及種植大麻,這兩則乍看之下是毫無關聯的時事議題,背後所糾結之人身自由與集體安全的衡平關係,卻是有它進一步探究之必要。

首先是因應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的疫情延燒,違反居家檢疫規定以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者,從最初<傳染病防治法>所處於1萬元至15萬元或最高30萬元的罰緩(若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情形,則是將可處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的罰金),到新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針對到處趴趴走的擅離民眾,處以最高新台幣100萬元的罰鍰(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只不過,該項雷厲風行的不得擅離規定,卻也有因應於趴趴走的不等時數,而出現將裁罰的金額予以分級化的罰裁基準,比如說違規時數兩小時的居家檢疫者罰10萬元,居家隔離者20萬元;2到6小時的居家檢疫者20萬元,居家隔離者30萬元;6小時到1天,各自罰30萬元和50萬元,依此類推,違規的時數越高就要罰越高的金額。

事實上,從事後止惡的<傳染病防治法>到提前部署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旨在於讓停損點能夠獲致有效的控管,以此觀之,雖然各國相繼都祭出包括居家檢疫、罰緩、徒刑、強制隔離、剝奪公民權等等不同的權宜手段,但是,癥結點還是在於能否達到所應該要有的抑制效果,就此而言,祭出不等時數趴趴走的情節輕重及其相對應的罰緩金額,是有其商榷的議論之處,畢竟,關鍵點就不全然在於違規時數的本身,而是任何逕自外出的趴趴走行徑,其所隱含病源擴散的風險機率及其背後的社會成本,又豈止是時數多寡自身的乘數效果。

連帶地,不一的擅離時數而來不同的裁罰金額,更是會讓當事者產生心存僥倖,如此一來,自然是背離了要求居家自主管理之防止疫情加惡的消極作用,更遑論於外顯的行為樣態如何嫁接在內隱的認知基模,使其能夠產生從認知到行為的貫通和鑲箝意義。冀此,人性經常對應於制度的框架設計裡,藉此投射出來諸如『本善』、『本惡』或『本賊』等等不同的理性行為選擇,因此,如何在文化主義、法令規章和人性誘因,得以找出一個適切的平衡點,而非只是對賭任何的特定介面,以至於出現更多難以收拾的人性後果。

另外一則也是頗有異曲同工之妙的人身自由及其社會安全議題,係來自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所規定:種植大麻為本刑5年以上之罪,即使是情節輕微,仍然無法宣告緩刑,對此,有3名法官及一名被告認為此乃是不符合所謂的罪責相當原則,而聲請釋憲,大法官的第790號解釋,也正式宣告該法部分是違憲,要求相關機關於解釋公布一年內修法,逾期未修正,法院得視情節依本解釋減刑至二分之一。無疑地,該項突顯情節輕微、顯可憫恕的違法個案,除了依法論法的正當法律程序外,倘若是為了標舉『情輕法重』所導致罪責與處罰的不相當或不符合比例原則,那麼,理當是要將人身自由及其社會安全這兩者擺放在同一天平上,藉此思考現行二級毒品的大麻及其種植大麻的犯罪行為,從種植到持有、吸食或販賣等等所潛藏的社會成本,換言之,在這裡需要加以廓清的會是對於禁制種植大麻的法令規定用意為何?此一攸關到集體範疇的人身安危,相與對應的關懷旨趣,乃是為了宣示捍衛社會安全的基本底線,而非是某種法外施恩的『情重法輕』。

總之,從不同時數的居家擅離到不同情節的大麻種植,就其彈性伸縮的權變作為,是要回歸到不能碰觸的紅線行徑,這當中除卻殺雞儆猴的消極作用外,又有無積極以對的關懷生命旨趣,至於,是否要讓大麻吸食除罪化以另開巧門,這會是一項可以理性辯護的文明化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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