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火空汙大戰,再度引爆中央、地方角力。行政院昨天正式函告台中市政府,二○一六年一月廿六日制訂公布的「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其中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牴觸空汙法及其子法,應屬無效。

台中市長盧秀燕去年十二月廿五日宣布,中火生煤使用量經兩次稽查限期改善,第三次複查仍繼續超量用煤,違規情節重大,開罰三百萬元,並廢止第二及第三號機組許可證。台電當時反批中市府違法,指一○六年核發的許可證清楚載明生煤使用量是一千六百萬噸,中市府環保局在去年十一月底卻以公文「誤繕」為由,擅自更改「一○九年起減煤四成」,隨即採取行政救濟手段。

行政院昨表示,台中市政府在二○一六年一月廿六日制定公布自治條例,並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函請行政院備查;當時環保署與經濟部等機關認為該自治條例有牴觸空汙法之虞,但台中市政府仍未配合檢討修正。

行政院指出,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規定,不再核發新設固定汙染源生煤、石油焦使用許可證,這是禁止並剝奪人民申請新設固定汙染源生煤與石油焦使用許可證的權利。其次,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中市府自行訂定的生煤使用比例審查及變更原許可證內容,屬於自行創設空汙法沒有的審查標準及展延許可條件。

此外,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台中市轄內的生煤堆置場所,自二○一八年十二月卅一日起應以封閉式建築物為限,牴觸「固定汙染源逸散性粒狀汙染物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是在當時台中市長林佳龍任內推動,林佳龍昨天表示,二○一六年通過該自治條例,當時雖然中央有不同意見,卻未被宣告無效,市府更據以要求中火減煤、減汙、減排;然而,過去一年中央的空汙法修正,但地方的自治條例並未跟著做適法性調整,盼中市府盡速修正,讓台中在市長換人後,空氣能夠真的換新。

台電表示,中央宣告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二號機與三號機可及時挹注今年夏季供電。雖台中電廠減煤四成已不再有法律強制拘束力,但「增氣減煤」計畫未變。

(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