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18歲已經負有刑法的完全責任能力,但在《民法》上則認為20歲才有完全行為能力,導致許多18至20歲的青年,在生活上有諸多不便,如不能開戶、簽訂合約等,台大學生會長凃峻清近日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呼籲下修民法成年至18歲。

由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大學生會、台灣青年民主協會等單位組成「修民法 挺青年」陣線,更呼籲將民法成年下修至18歲排入立院本會期優先法案。

「修民法 挺青年」陣線發言人葉大華表示,18歲青少年公民權的完備,包含政治上的選舉與被選舉權,以及民法的成年年齡規範,這些都同等重要。我國現行法令已認可年滿18歲的青少年,足夠成熟擔任公職、駕車、負起刑事責任、締結婚約、參與公民投票,但未滿20歲的青少年,卻不能在銀行開戶、不能簽訂購買手機的合約、不能自主成立人民團體。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認為,如果社會普遍認為18歲已經夠成熟了,相信年輕人有足夠的自理能力,那信他們的第一步就是請他們負責任,修改民法的完全行為能力不涉及修憲,在法理上是沒有問題的。(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1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