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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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針對嬰兒受虐的資訊揭露闕漏和不足現象,有某一黨團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修法提案,至於,研擬中的相關修法重點包括:兒福政策須納入家長聲音;建立全國托嬰、托育機構資訊揭露的整合平台;稽查及評鑑結果須在一個月內上傳公開:托育機構應有留存六個月監視錄影紀錄;以及加重罰則,並且追究機構實際負責人,無疑地,此一直接鎖定托嬰中心而來的各項列管機制設計,背後所糾結的相關考察意涵,是有它進一步深究論述的必要。

誠然,工商社會及其雙薪家庭的運作型態,這使得機構性質的托育型態,業已成為主流且重要的照顧模式,連帶而來之準公共化政策的加碼誘因,更是加速托嬰中心如雨後春荀般地到處林立,藉此進行托育市場的布局卡位,就此而言,一方面來自於優勝劣敗的淘汰機制,實屬於商品化操作的重要準則,因此,國家機器逕自不當補貼而增生的劣幣效應,是有它通盤檢討的必要,連帶地,針對托嬰中心所祭之各項的列管措施,更是要有將托育照顧回歸以作為一項愛之勞務的基本信任託付,否則,從政府業務科之於機構托育到父母家長之於托嬰中心,以迄於托嬰業者之於一線同仁,所不斷被撕裂的信任關係,最終的人身戕害乃是包括嬰兒在內的社會共輸。准此,在這裡的針砭所在斷然不在於突顯修法範疇的工具性操作,而是如何藉由觀念充權及其機會學習而來的照顧者教育知能授予,進而有效營造包括機構對於家長、老師對於家長以及機構對於老師,三方所構足以嬰兒最適利益為主要的協力照顧模式,以此觀之,何以要竭盡心思以設防各種可能的監控機制,此一制度運作失靈的背後,究竟是傳達那些更是需要留意的相關事項,這才是該起議題現象的癥結所在。

再則,即使是緊扣諸如建立全國托嬰、托育機構資訊揭露整合平台;稽查及評鑑結果須在一個月內上傳公開:托育機構應留存六個月監視錄影紀錄;以及加重罰則,並且追究機構實際負責人等等的修法重點,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運作限制,點明出來該項攸關到嬰兒不當對待的受虐情事,是要有進一步的論述思考,畢竟,訴求於全國托嬰、托育機構資訊揭露的整合平台,其真義不單單只是在於平台本身的有無建構,而是資訊內容本身的正確、及時、完整、充分和對稱等等的基本要求,這部分外律、中介抑或是家長端的各項把關機制,會是重點之所在;連帶地,稽查及評鑑結果須在一個月內上傳公開,癥結點也不全然在於資訊的公開與否,而是評鑑本身的鑑別效度及其何以日積月累的可能傷害,未能在第一時間內設置停損點,以至於需要等待評鑑結果的出爐,才去進行善後或是成為某種的招生策略?至於,要求托育機構應留存六個月監視錄影紀錄以及加重罰則並追究機構實際負責人的刑責或民事責任,多少還是停留在出事之後的嚴懲措施,以至於忽略了從掉以輕心到無法收拾的演變歷程當中,攸關到托嬰中心或一線老師之於照顧的意願、照顧的能力及其結構性限制而來的各種配套措施。

冀此,在這裡被彰顯出來的還是主管機關之於托嬰中心的父權心態以及家長父母之於托育業者的買賣交易,而此一有距離、切割、對立、殘補和停損的認知基模,除了是讓進行列管的法令規章多如牛毛外,相關的管制措施,更是讓業者或老師窮於奔走各項的防範作為和自衛措施。總之,除了外顯行為的法律約制外,以口碑取向為主的托育服務,何以會淪落到如此的不堪情境,以此觀之,對於當前托育生態環境的通盤檢視和整體變革,才是該起議題現象的探究真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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