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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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社工專業工作實務指引以及處理倫理申訴陳情之基礎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Code of ethics),隨其社會變遷及專業期待,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業經討論而有了若干變更修正,這其中特別是對於「案主」的稱呼改為「服務對象」,「同僚」一詞則是改稱為「同事」,此一乍看之下是為了符合時代變遷及基本尊重的權變措施,背後卻是有它值得商榷的深思之處。

基本上,2008年所制訂通過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自當是有其回歸到社工人員專業指引的依循所在,因此,扣緊專業建制的涵養內化,「案主」的稱呼不僅是琅琅上口,乃甚至於已經成為人群服務的圈內行話,因此,涵蓋社工在內的一干人等(stakeholders),是有其約定成俗的彼此默契,如此一來,對於「案主」的稱謂議題,這就不是改了一個名稱便可以了得,特別是要如何從「案主」一詞的負面認知,進行必要的創造性轉化,從而賦與「案主」一詞新構的概念內涵。准此,如何因勢利導以讓從事人群服務工作的社工,能夠從問題處遇的消極止惡,以增生更多預防發展的積極效能,那麼,從「案主」的行話到工作倫理守則的行規,是有進行通盤檢視、探究的必要。

事實上,倘若從「案主」到「服務對象」的稱謂改變,是有它與時俱變的迫切必要性,那麼,需要稱謂改變的又何止是「案主」,揆諸於「報案」、「進案」、「收案」、「派案」、「轉案」、「分案」、「接案」、「共案」、「併案」、「舊案」、「新案」、「案量」、「停案」、「結案」等等攸關到社工專業服務的生態環境,這又豈只是一個『案』字了,畢竟,扣緊家系圖、關係圖抑或是生態圖而來的拉扯互動,點明出來「案主」的更動,將會是某種牽一髮以動全身的衝擊影響,更遑論於狹義之當事者本人和廣義之家庭、團體或社區的「案主」及其利害相關的「案父母」、「案手足」與「案家」的整體性關照。准此,在這裡的針砭之處所直指的斷然不是在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的行文脈絡裡,將「案主」直接抽換為「服務對象」的名稱更迭,而是要通盤去檢視「案主」稱謂的背後,究竟還潛藏那些社工專業不足、不能和結構限制的不甘之處,畢竟,標舉用別人懂的話語去說他不懂的事之專業自我,已然不只侷限於「案主」、「服務對象」、「同僚」或是「同事」的人身稱謂。

最後,以社會工作師為要的社工倫理守則,又要如何關照與施用在那些尚未金榜題名的社工員身上,以此觀之,「社工師」、「公職社工師」、「高級社工師」、「專科社工師」或「社工員」的稱謂變更,是否也需要嚴肅以對,藉此讓專業自我的社會認可,能夠達到內外貫通的鑲箝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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