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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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層出不窮的兒少保護事件,立法院趕在婦幼節的前夕進行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為〈兒少權法〉)相關條文的增修,這也使得相與對應的批判性思考,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基本上,回應於兒童及少年不當對待的權益保障事宜,是可以藉由「人—事—時—地—物」的論述架構,藉此針砭相關條文增修的關照考察,就此而言,諸如『狼師、惡保母全建檔』、『防虐童,警可強制進入』、『聘用前審查狼師身分』以及『修法增訂尋親服務』等等的增訂或修正舉措,當只是限縮在工具範疇的技術性操作,至於,是否能夠真正落實包括事前的預防介入以及事後的停損設置等等的多重目的,這部分還是有待商榷、議論,這是因為:

首先,就其加害者的身分徵別來說,像是親生父母、監護人抑或是實際照顧的保母與托育人員等,基本的處遇原則皆是朝著『可能會出事』、『證據要保全』以及『須嚴刑重罰』的方向進行,如此一來,要如何讓〈兒少權法〉得以嫁接在〈刑法〉、〈家庭教育法〉、〈教師法〉等相關法令條文的配套措施底下,從而發揮家庭、學校或機構能量之於支持或補充的積極作用,以此觀之,上述消極性質的防範或停損作為,顯然比較是側重在表相層次的外顯行為,進而忽略了從行為以向前遞延至內隱觀念態度的串聯性思考,更確切地說,任何通報、見報的兒少保護個案,早已經是一項冰凍三尺的預期性後果,如此一來,無論是家庭虐待或是機構虐待,何以該項的不當對待,會從蘊釀、發微、爆發以迄於成為一發不可收拾的人倫悲劇,而此一施暴與受虐的演變歷程考察,這才是該起議題現象的檢視真義所在。

其次,即使是範定在服務輸送的運作介面上,相關的批判性建議,這也是需要被通盤提問的,比如:對托嬰中心祭之加裝監視器的硬性規定,這除了在技術層面上需要較為精準的操作性界定外,訴諸於全民公敵式的無限上綱,一方面是有破壞愛之勞務的信任關係之虞,連帶地,從職前到在職的托育知能及其專業自我,又要如何被有效培力和制度保障,而此一結構環境的解構或變革,點明出來上述動作頗大的條文增修,已然是將嬰幼兒的托育照顧,窄化為某種機械化作業程序的『照護』(cure),而非是情境變異較為複雜且深邃的『照顧』(care),如此一來,關乎托育服務的核心價值(core)又要如何被廓清與確認?誠然,包括托育人員、行政主管或負責人抑或是教師的相關行為人,如何從一份勞動收入的職業以提升為某種價值信念的人群服務工作,那麼,相關的防制措施,其所對賭的還是脆弱的人性誘因,也就是說,從典章制度、法令條文到勞動權益保障,是要有比例原則的整體性考量。

最後,如何避免淪為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執法困境,那麼,一方面是有必要針對諸如監視器的設置位置及如何保障兒童隱私、應提供跨域整合的尋親服務或是合理懷疑有危險之虞以進行專業訪視等等的實務面操作,以期將能夠在子法的施行細則上多些的著墨說明,另一方面則是就學齡前嬰幼兒的標定人口族群,除了訴求商品化對價關係的專業建置外,對於新手父母的照顧者教育,又要如何內化以成為兒少人身安全的守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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