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就不能執業,客觀的認定標準是什麼?為避免法規帶頭歧視身障者,立法院今日修訂醫師法、藥師法在內的16項專業工作者的法規,將歧視性字眼刪除,並將能否順利執業的認定權規範得更嚴謹,除了主管機關之外,還須邀請專科醫師與學者專家組成小組一同定奪。

現行各項專業工作者的相關法規中,明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就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或加以廢止,但被認為有歧視味道,且認定方法無客觀標準。

因此,立法院衛環會將相關法規中的「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字眼刪去,同時將能否執業的認定權規範得更嚴謹,未來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相對過去更客觀評估當事人能否順利執業。

今日通過的16項法規包括醫師法、醫事檢驗師法、藥師法、聽力師法、驗光人員法、助產人員法、社工師法、護理人員法、心理師法、呼吸治療師法、語言治療師法、營養師法、職能治療師法、物理治療師法、醫事放射師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