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引進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司法院刑事廳長蘇素娥今天說,草案設計將檢察官或法官在審理或偵查時,認為個案需要進行修復性司法時有一個法源,是架橋的規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促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及修復式司法」公聽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被害人在偵查與審判階段,將犯罪被害人權益要做的事情明文化。

她表示,法官或檢察官在審理或偵查案件過程,可以考量更多被害人的狀況,但保護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又不能影響被告在審判制度的權益,兩者間如何平衡必須審慎思考。目前司法院已經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在行政院審查當中。

周春米說,在修法完成前,希望檢察官和法官就訴訟的資訊,應盡量考量被害人和家屬的需要,這是最基本的犯罪被害人保護的起步。這是台灣社會非常重視,且是司法改革重要的一環,希望行政院加快速度,立法院也會盡速排審。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尤伯祥受訪表示,「修復式司法」理念很好,一起犯罪事件的發生,不只是犯罪者與被害人關係是破裂的,犯罪者、被害人與社會整個關係也是破裂的,修復式司法的目標,要修復這些破碎的關係。

尤伯祥表示,目標很好但概念是模糊的,操作上有困難,若用官僚機制處理修復式司法很危險,官僚化與希望透過社區自發性的修復彌補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破碎的關係,兩者的理念是背道而馳,用刑事訴訟法規範修復式司法本身會有一些問題,會導致官僚化。

他建議比較妥善的做法,是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或其他法律中規範,但重點是國家要投入資源成立機構,推動這種修復式的工作,而且這種修復式工作必須自發。

蘇素娥受訪表示,司法院的版本主要加強被害人的主體性,但仍維持訴訟的三方架構,給被害人保障的同時,不會損害被告的防禦權,可以達到一個平衡。

她表示,草案的設計讓被害人可以提前參與,得到比較充分的資訊譬如說可以閱卷,被害人參與可以從準備程序開始,對於證據調查的次序與方法都可以全程表達意見,提供法官參考,從各方面包含保障被害人的隱私權,開庭時候與被告甚至旁聽的人可以適當區隔。

蘇素娥說,刑事訴訟法是刑事訴訟程序的規範,修復性司法是專門領域,必須有專業規定,「形訴是做一個架橋的規定」,檢察官或法官在審理或偵查案件,認為個案需要進行修復性司法時,有一個法源依據。

她解釋,「架橋」後還是必須要有專業團體與機構處理,這部分,法務部有一個整體性方案規定修復性司法的細節,細節的部分就不能放在刑訴法中,刑事訴訟法還是必須回歸訴訟程序,只是架橋的規定。(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8.11.14)